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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红一方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公告

2021-07-08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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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概要:

嵊州市人民法院公告

   浙

   公

20210683破20号

本院于 2021 年 6 月 28 日根据嵊州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绍兴红一方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为绍兴红一方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绍兴红一方电器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1 年 8 月 16 日前(含 16 日)向绍兴红一方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诸暨市东二路 107 号万达财富大厦 16 楼;联系人: 顾行行;联系电话:15905815189】。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 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绍兴红一方电器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绍兴红一方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绍兴红一方电器有限公司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该公司管理人依法行使取回权。

本院定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下午 3 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本院地址: 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艇湖路 100 号。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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