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律师参与撰写的《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实务要解》已出版
2026-10-30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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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姚辉教授主编,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实务要解》正式面世。
近日,由姚辉教授主编,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实务要解》正式面世。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李乐敏律师作为本书撰稿人之一,参与条文解读、案例评析的撰写工作。
SECTION 01 · 团队
强大编撰团队,汇聚学界、司法、实务多方力量
本书编撰阵容横跨高校理论研究、法院审判一线、律所法律服务、企业法务合规多个领域,集结专家学者、资深法官、实务律师共同打磨,实现理论与审判、实务的深度融合:
01 主编:姚辉
中国人民大学姚辉教授为国内民商法领域知名专家,牵头组织高校、法院、律所、企业的理论与实务专家共同开展本书创作,统筹全书框架、观点口径,锚定“立足条文、服务实务”的编写目标,带领团队对建工司法解释条文逐条拆解、深度研讨。
02 撰稿团队(按撰写章节排序)
姚辉、李乐敏、郑亚灵、陆家豪、雷震文、李付雷、阙梓冰、金骑锋、石一峰、谢佑、高圣平、杨劭禹、朱虎、石剑桥、潘全民、方浩成、焦清扬。
团队成员包含高校法学教授、法学研究者、一线审判人员、商事专业律师、企业合规专家。大家结合各自研究方向与办案经验,分工负责不同法条的解读、案例梳理、疑难问题分析,把司法裁判思路、办案实操经验转化为书面内容,兼顾法条阐释的严谨性和落地使用的实用性。
03 审稿团队
冯小光、关丽、李琪三位专家担任审稿人,对全书内容进行专业把关,对条文理解、案例观点、实务指引严格审核,保证本书观点严谨、表述规范,保障内容的专业性与权威性。
SECTION 02 · 简介
书籍内容简介
本书聚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条文内容,从条文主旨和制定背景入手,分析司法解释条文的适用条件、举证责任的具体分配和法律后果,并设置实务要点、关联规定和案例评析等栏目,方便读者找寻相关规范与案例。本书希望帮助读者准确理解《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的规范目的和适用要点,为建设工程案件的审理、代理、仲裁和企业风险防控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也希望通过对司法解释的深入阐释,促进建筑市场各方增强法治意识、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让每一项工程都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SECTION 03 · 试读
精彩试读
试读导语
本条由我所李乐敏律师独立撰稿,围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相关实务争议展开,直面实践中合同效力认定、前置审批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效力瑕疵后的法律后果等高频疑难问题,结合典型裁判案例,厘清裁判尺度,为建工纠纷案件办理、企业项目合规提供清晰指引。
第二条【预先实质性谈判与串通投标的中标合同效力】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投标人以意向书、会议纪要或者补充协议等形式就工程范围、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且该投标人中标,或者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通过招标投标程序与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关于禁止串通投标、禁止先行就实质性内容谈判的规定认定中标合同无效。
条文解读
一、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通过“明招暗定”“先定后招”等违反《招标投标法》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所订立的中标合同无效的规定。
二、规范沿革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确立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强调市场交易应当以公平竞争与程序正当为基本要求。《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提供了违反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一般性规范依据。《招标投标法》在此基础上构建了三项禁止性规则:第一,第三十二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禁止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确立了竞争真实性规则;第二,第四十三条禁止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确立了程序封闭性规则;第三,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分别规定串通投标和违规先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竞争真实性确保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是真实而非合谋的,程序封闭性确保招标人与投标人在中标确定前的接触受到严格限制,防止招标投标活动因当事人提前协商确定而丧失公开、公平、公正。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将“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规定为合同无效的独立事由,通过否定合同效力的方式对违反招标投标强制性规范的行为作出明确制裁,体现了司法对招标投标制度严肃性的坚决维护。然而,上述规范在应对实践中的变相违法行为时,逐渐暴露出适用边界不清与裁判标准不一的问题。具体表现为“明招暗定”“先定后招”两类典型规避行为。对于上述行为,《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虽明确“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但该条在文义上仅禁止“谈判”行为本身,未直接规定违反后所订立合同的效力后果;第五十五条虽将“影响中标结果”作为中标无效的构成要件,但实践中对于实质性内容谈判与中标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先签订合同后补招标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等问题,各地法院裁判尺度不一。
本条将“明招暗定”“先定后招”纳入《招标投标法》关于禁止串通投标及禁止先行实质性内容谈判规则的评价体系,直接规定中标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既统一了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也明确了招标投标程序不是可被事后补办治愈的形式要件,而是保障竞争真实性的制度根基。
……
SECTION 04 · 深耕
振邦律所专业深耕
本次参与本书编写的李乐敏律师,深耕建设工程、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在日常办案之余坚持专业沉淀,将一线代理案件的思考融入书稿撰写,助力打通理论研究和法律服务实务的壁垒。
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长期深耕建设工程、破产重整、商事诉讼、公司合规等法律服务领域,持续鼓励所内研究前沿法律问题、总结办案经验、输出专业成果。
未来,振邦律所将继续坚持专业化发展方向,持续打磨法律服务能力,以扎实专业能力为客户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助力建工行业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