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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李乐敏主任在僵尸企业处置与破产审判工作专题研讨会上作主题演讲

2016-04-10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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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概要:

2016年4月9日,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李乐敏主任,丁天甲律师前往温州瑞安参加由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联合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瑞安市人民政府共同举办“中国破产法论坛——僵尸企业处置与破产审判工作专题研讨会”。在会上李乐敏主任就僵尸企业的处置思路作了发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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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9日,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李乐敏主任,丁天甲律师前往温州瑞安参加由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联合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瑞安市人民政府共同举办“中国破产法论坛——僵尸企业处置与破产审判工作专题研讨会”。在会上李乐敏主任就僵尸企业的处置思路作了发言。

李主任说到:“首先,目前的僵尸企业处置存在两大窘境,进不来与出不去。进不来是指破产案件受理难,出不去是指破产案件处理周期长,其原因很大层面归结于资产处置难。

其次,僵尸企业的成因主要为五大方面。第一方面,政府为了维护社会及区域金融秩序稳定,不愿意过多的规模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第二方面,法院本身的诉讼执行压力负担已经很重;第三方面,管理人队伍能力水平参差不齐,部分管理人还不能完全胜任破产业务;第四方面,债务人不愿意破产;第五方面,债权人对于企业破产积极性也不高。

最后,对于处置僵尸企业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来着手:第一、对于政府要弱化干预,强化保障——做到有所不为、有所为。不为,就是政府要弱化干预。“重组救活为主、破产退出为辅”是当前中央处置僵尸企业的基本原则。但是,这不等于支持地方政府在企业解困过程中,首先主导选择重组路径。为,就是要充分履行相应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在职工安置、社会保障、税费减免等方面建章立制,特别是要建立破产财产协调处置机制。因此,是重组还是破产,对于具体企业应做具体分析;第二、对于法院要尽快设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并正确认识破产路径。在清算、重整、和解三种破产处置方式中,要避免一味追求重整及和解方式,树立“清算中重整”的观念和意识。同时要积极推进浙江法院已有的破产案件简易化审理机制;第三、对于管理人要加强培育,完善竞争平台。首先要通过设立相应的管理人基金来保障管理人合理报酬,其次建立管理人公平竞争的平台,再者营造良好的管理人履职环境;第四、对于债务企业要认识到破产是盘活资源,赢得再次发展的重要机会,同时更要认识到破产并不是用来“逃废债”的手段;第五、对于债权银行要引导其正确认识僵尸企业处置政策,同时照顾银行现实关切,企业已宣告破产且担保物已经变价的,可以允许债权银行就其担保物部分先行受偿,而无须等待其他债权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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