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建言献策 深入参政议政
2018-01-19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资讯概要:
2018年1月19日,政协诸暨市第十四届第二次会议隆重召开,我所主任李乐敏被授予“2017年度诸暨市政协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个人”。李乐敏主任不仅仅是一名执业多年的资深律师,更是一位社情民意的观察者、倡导者、践行者。自从2004年被推选为诸暨市第十一届政协委员后,李乐敏主任长期关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
2018年1月19日,政协诸暨市第十四届第二次会议隆重召开,我所主任李乐敏被授予“2017年度诸暨市政协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个人”。李乐敏主任不仅仅是一名执业多年的资深律师,更是一位社情民意的观察者、倡导者、践行者。自从2004年被推选为诸暨市第十一届政协委员后,李乐敏主任长期关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多维度了解群众的日常愿望、诉求,积极思考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其围绕一些难点、重点工作多方位地关注新动向和趋势的建言多次被职能部门采纳,已经连续两年被评选为“诸暨市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个人”。2017年,立根于自上而下的司法体制改革趋势,李乐敏主任在执业过程中细心体会,有感而发,对司法体制改革实践中产生的突出问题,通过深入调研、探索,提出了建设性的建议,得到了政协有关领导的肯定。
附:
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有序发展的建议
2014年《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提出改革七大政策导向:一是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二是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把高素质人才充实到办案一线;三是完善法官、检察官选任条件和程序,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尊重司法规律,确保队伍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四是完善办案责任制,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五是健全与法官、检察官司法责任相适应的职业保障制度;六是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七是完善人民警察警官、警员、警务技术人员分类管理制度。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新版四五纲要)围绕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这一关键目标,提出了7个方面65项司法改革举措。
任何的制度实践都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总会出现各种可预见或不可预见的问题。在如火如荼的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作者希望针对其中几点问题提出建议:
一、适时推进司法辅助人员待遇提升
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是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核心与重点任务,随着改革进程的加快,不少地方行政编制的员额法官、法官助理的福利待遇已经较之前有了明显的提升,而其他事业编制、合同编制的司法辅助人员的待遇却没有调整,影响工作积极性。
笔者建议,对于事业编制、合同编制的司法辅助人员也应尽快落实相应的福利待遇,每个序列的工作人员应建立各自的晋升机制和薪资档次,以免影响司法改革整体进程的有序推进。
二、尽快完成并公布审判运作模式,明确法官与其他辅助人员的职责分工
本轮司法改革自上而下无不提及人员分类管理,法官与其他辅助人员分工协作,很多地方都建立了一名员额法官、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的“1+1+1”模式。但到底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职责分工则较为模糊,各地的试点方案也鲜有给出可操作的规定,另外,即使有规定,规定中各类人员的职责划分是否合理也值得商権。
另外,尚没有明确的法律文件指出法官助理与员额法官的对应关系。如若法官助理形成长期的一对一关系,法官对助理有更大影响力,成了私人助理,法官可能也会把很多有关审判的核心工作交给助理来做,法官来签宇,司法责任制流于形式。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建议,建立权力清单,最好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基础清单的形式明确工作内容、流程和职责分工,各基层法院可结合自身情况做进一步的细化。若有些难以决然分清界限,可以列出司法辅助人员的负面权力清单,明确哪些工作是司法辅助人员一定不能参与的。
三、完善人民陪审员配套制度
目前,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是最为权威的、普遍适用的指导规范。但其只通过二十余条笼统的规定,将整个人民陪审员制度涵盖其中,可操作性不强。尤其是司法改革之后,员额法官数量较之前的审判人员数量减少,对人民陪审员的陪审要求更加提高。然而,现实中很多人民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仅起有象征意义,只起到"陪而不审"的陪衬作用,在庭审中无足轻重。如此之下,针对人民陪审员而付出的司法投入便会白白浪费。
笔者认为,目前规定对人民陪审员遴选培训、职责范围、参审类型等不够完善,须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陪审员管理机制,加强人民陪审员的遴选、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制定人民陪审员考核办法、监督办法和奖惩制度,通过奖惩制度更好的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督促人民陪审员认真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