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主任受邀参加诸暨市检查机关公益诉讼座谈会
2018-08-14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资讯概要:
首先,公益诉讼“应该做”。因为司法权的被动性特征,要求人民法院实行“不告不理”,原告提起诉讼是启动诉讼程序的必要条件。然而,有部分侵权行为,没有明确的原告或者很难明确适格的原告。比如,环境污染案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未造成明显实害后果)的案件(比如地沟油案件)等,这些案件无法确定具体的被侵权人 ...
2018年8月14日上午我所主任受邀参加诸暨市检查机关公益诉讼座谈会。我所主任李乐敏在会上发言并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首先,公益诉讼“应该做”。因为司法权的被动性特征,要求人民法院实行“不告不理”,原告提起诉讼是启动诉讼程序的必要条件。然而,有部分侵权行为,没有明确的原告或者很难明确适格的原告。比如,环境污染案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未造成明显实害后果)的案件(比如地沟油案件)等,这些案件无法确定具体的被侵权人,但是,社会危害却极大,仅追究刑事责任是不够的,应该对其提起公益诉讼,判决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公益诉讼“可以做”。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履行监督法律正确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责。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确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在制度上已经有了充分保障;
再次,公益诉讼“值得做”。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和职务预防部门整体转隶,检察机关需要探索检察工作新领域,而公益诉讼能成为检察机关的一张金名片。公益诉讼系为老百姓讨说法,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公益诉讼系为国家彰法治,有重大的政治意义;有领导的支持和老百姓的拥护,一定能搞好。
公益诉讼对检察机关而言毕竟是新职能,若想搞好这项工作,检察机关可能还需要做充分的准备。一是人才准备。检察机关原来的职责主要是刑事法律监督,民事、行政监督人才相对欠缺,在人才招聘上应有所调整;二是线索准备。在刑事案件中发现公益诉讼的线索是一个重要途径,但仅靠此途径仍然不够。检察机关可以和律师行业保持密切联系,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线索可以及时转交检察机关处理;三是经验准备。据了解,北京、上海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工作上有些探索,北京好像还准备成立第四分院,主要承担公益诉讼职责,我们可以走出去,取取经。
以上是我的不成熟看法,欢迎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