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邦动态|我所李乐敏主任参加检律互动座谈会
2019-04-18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资讯概要:
为加强检察机关和律师在公益诉讼、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构建良性互动新型的检律关系,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16日下午在市检察院四楼举办检律互动座谈会,诸暨市检察院检察长谢剑、副检察长陈勇、相关业务部室负责人以及15名律师代参加会议。我所主任李乐敏应邀就“如何加强检察机关与律师在公 ...
为加强检察机关和律师在公益诉讼、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构建良性互动新型的检律关系,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16日下午在市检察院四楼举办检律互动座谈会,诸暨市检察院检察长谢剑、副检察长陈勇、相关业务部室负责人以及15名律师代参加会议。我所主任李乐敏应邀就“如何加强检察机关与律师在公益诉讼及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方面的合作?”为主题进行发言,以下为发言稿全文:
“《如何加强检察机关与律师在公益诉讼及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方面的合作?》
我听说春节过后,省检察院到省律协交流座谈,民行处的糜方强处长就提到检察机关的最新职责定位是“做强刑事诉讼”、“做实民行检察”、“做好公益诉讼”。在公益诉讼和民行诉讼监督上,律师和检察官的合作空间远大于对抗,双方存在很多的合作机会。
一、律师可以为检察机关提供充足的监督线索
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和民行检察工作的首要难点是监督线索的获取渠道过于单一,“案源”不足。律师肩负着处理社会纠纷的重任,几乎所有较为复杂的纠纷都有律师的参与。在公益诉讼上,除了涉及食品、药品、环境方面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建议适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或者自行提起公益诉讼之外,针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公益诉讼线索检察机关获取渠道就不一定顺畅,律师则掌握大量线索,可以提供给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检察上,律师更是检察机关最为重要的线索提供方。所以,在监督线索提供方面,律师可以对检察机关给予足够的支持。
但是,为什么现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供的监督线索不太多呢?第一,是因为检察机关对相关职能的宣传不太充分,很多律师不知道检察院有这样的职责;第二,是因为检察机关对监督线索的要求比较高,律师提供线索后要么不予以回应,要么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提起抗诉,没能让律师看到检察机关监督的力量。
二、律师可以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提供经验支持
检察机关历年来比较重视刑事诉讼的监督工作,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投入相对不足。这就导致检察机关缺乏充足的熟悉民事、行政法律法规并具备充足诉讼经验的人才。检察机关可以考虑建立民事、行政领域的专家库,聘请法学家、资深律师组成“咨询委员会”,对疑难民事、行政或者公益诉讼案件提供智力支持。
三、律师和检察机关可以互相开放培训活动,加强良性互动
律师协会每年会组织开展多场培训活动,检察机关也十分重视业务学习,双方可以互相开放培训活动,营造检察官和律师一起学习的氛围,增进彼此的交流和互信,更有利于开展双方的合作。
在公益诉讼和民行检察工作上,律师和检察官的合作空间远不止以上三方面,还包括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进行机制创新,联合调研,信息化建设等等,我相信只要双方都有合作的愿望,出一些合作共赢的成果,合作的信心会越来越足,合作的空间会越来越大。”
李乐敏主任以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为切入点,从三方面言简意赅地表达了两者是对立统一、相互依存、彼此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检察机关与律师界应努力形成既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相互尊重、相互支持,既互相信任、平等交流,又规范透明、互相监督的良性互动新型的检律关系,这一观点得到与会人员的一致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