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主任李乐敏律师受邀参加“民法典合同编总则立法研讨会”
2019-07-09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资讯概要:
7月4日上午, “民法典合同编总则立法研讨会”在北京隆重召开。我所主任李乐敏律师作为唯一一名律师代表在会上针对代位权制度和撤销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提出建议。 ...
7月4日上午, “民法典合同编总则立法研讨会”在北京隆重召开。此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各大高校合同法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以及律师共同参与,就围绕民法典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讨论交流,为民法典合同编总则的编撰提供有益的建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姚辉,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崔建远等法学界泰斗参加了会议。
我所主任李乐敏律师作为唯一一名律师代表在会上针对代位权制度和撤销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提出建议。
附采访视频链接:
主要针对司法实践中的2个问题提出建议:
1、代位权制度。民法典合同编(草案)规定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时候,由债务人的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清偿,但是在实践当中,往往有多个债权人不同时间段提起代位权,提起的时间不一致,会导致先主张的债权人权益先得到保护,后主张的债权人可能因为债权额度超过而得不到保护,这样的情况在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中未做规定,李乐敏律师提出了如何来平衡不同债权人之间合法利益的建议。
2、撤销权制度。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对于债权人撤销权的具体行使途径规定不够明确,在一个债权人撤销权案件中,债务人将他价值1个亿的股权转让给了第三人,债权人起诉,要求在300万元债权额度内撤销。显然,矛盾就出来了,他的债权只有几百万,他要求撤销的股权转让行为有上亿,而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又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李乐敏律师提出了如何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