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网购合同法”

2020-10-04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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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通过于上世纪末的1999年,彼时以生存102年为愿景的阿里巴巴尚有半年才会诞生,电子商务对广大中国群众而言还是一个极其陌生的名词,当时很少有人想到这样一种便捷的生活方式会“飞入寻常百姓家”。2020年,电子商务的春风已经吹入千家万户,立法者制定《民法典》时对此必须作出回应,在原《合同法 ...

我国《合同法》通过于上世纪末的1999年,彼时以生存102年为愿景的阿里巴巴尚有半年才会诞生,电子商务对广大中国群众而言还是一个极其陌生的名词,当时很少有人想到这样一种便捷的生活方式会“飞入寻常百姓家”。2020年,电子商务的春风已经吹入千家万户,立法者制定《民法典》时对此必须作出回应,在原《合同法》的基础上通过增、改,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网购合同法”内在体系。笔者以天猫购买商品为例,梳理网购过程中若干关键节点的合同法问题。

一、网购合同的订立

《民法典》第469条第3款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网购合同一般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形式订立,其被视为书面合同,具体过程经历了“要约—承诺”两阶段。

(一)购物界面的描述和价格属于要约

《民法典》第472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473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参考《合同法解释一》第1条前段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购物界面一般详细介绍了提供货物的信息,并标有价格,而双方主体信息已在天猫系统内注册,可以认为购物界面的描述和价格系内容具体确定的意思表示,构成要约,而不仅仅是要约邀请。

(二)提交订单行为属于承诺

《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消费者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便成立。

实践中存在一些诚信欠佳的商家以此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后称货物售罄、特价优惠仅限前100名顾客等。有的商家宣传商品介绍为要约邀请,消费者下单属于要约,尚需要商家承诺方能成立合同。这种说辞均于法无据,如前所述,合同已经成立,商家不能交付商品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些商家看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但书条款又动起了歪脑筋,在商品介绍中写入“本商品介绍仅为要约邀请,不构成要约”的格式条款,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电子商务法》第49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特别是该条第2款通过对格式条款予以特别规制,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利。

二、交付地点

《民法典》第603条第1款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由于天猫购物中必须要求填写收货地址才能提交订单成功,故该网购合同中必然约定了交付标的物的地点,无需通过漏洞填补技术即可确定。

三、风险负担

据媒体报道:2020年7月31日晚23时14分,杭州绕城高速一辆快递车起火,车上许多包裹被焚毁。若消费者的包裹刚好在该车上且毁损、灭失的,其风险应当如何分担?《民法典》第604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民法典》第603、604条规定,出卖人在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后,风险才转移,故本案中风险应当由卖家承担,卖家负有退款或者重新发货的义务。至于卖家与快递公司之间系另一法律关系,与消费者无关。

四、交付时间

《民法典》第601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基于私法自治之法理,法律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交付时间。

《民法典》第512条第1款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值得注意的是,所谓交付时间是指商品到达消费者手中的时间,而非商家把商品交付快递公司的时间。但在网购交易实践中,双方当事人更关心发货时间(交给快递公司的时间),因为该时间属于卖家可控。《天猫规则》第74条规定:“延迟发货,是指除特殊商品外,商家在买家付款后实际未在四十八小时内发货,或定制、预售及其他特殊情形等另行约定发货时间的商品,商家实际未在约定时间内发货,妨害买家购买权益的行为。商家的发货时间,以快递公司系统内记录的时间为准。”如果商家迟延发货的,承担的并非违反交付时间的违约责任,而是一般意义上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602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交易实践中一般不约定交付时间,此时则需通过合同漏洞填补技术予以解决。《民法典》第59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据此,若商品在规定时间内交给快递公司,由于运输原因导致交付消费者时间不合理迟延,则商家仍需对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向快递公司主张运输合同违约责任。

五、包装

在网购中,由于涉及长途运输、部分快递公司暴力行为,经常出现商品破损,从而导致纠纷。为了避免纠纷,出于自身利益与消费者利益的双重考量,商家往往提供多层、厚实的包装。如此一来,虽然表面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纠纷得以避免,但包装成本必然会转嫁给消费者,同时对环境造成较大的负外部性,更是纵长了部分快递公司的不良习气。据此,《民法典》在包装方式上加入了绿色因素,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民法典》第619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六、签收

《民法典》第620条规定: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一般交易习惯中,快递小哥会当面送交货物,查验无误后由消费者签收。

《民法典》第622条第1款:“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对网购的电子产品、食品、化妆品等签收时的检验,仅限于外观瑕疵的检验;如果使用过程中发现内在缺陷的,并不因消费者的签收行为而免除商家的完全履行义务。

交易实践中,许多消费者经查看发现快递纸盒完好的,一般直接予以签收,并不会开箱验货。这虽然一时提高了签收效率,但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较为不利。《民法典》第623条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在仅确认快递纸盒完后签收拿回家后,打开发现里面的商品碎了,或者数量少了,就很难说清是商家的问题、运输的问题还是消费者的问题。

七、售后

《民法典》第610条前段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如果消费者在当场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可以拒签令快递原路退回,让商家重新发货或者在天猫平台取消订单;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可以选择让商家酌情处理赔偿损失自己将就使用,也可以退货退款。

此外,消法还创造性地赋予消费者“反悔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网购虽然便利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但是对商品的直观感受、服务体验仍然无法取代线下门店。消费者有权七日无理由退货,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重大权利,商家不得非法剥夺,以大促销、格式条款、公司规定、包装被打开等理由拒绝消费者退货的,都涉嫌违反该条规定。

总之,《民法典》结合其他特别民商事法律规范,在新时代构建了比较完善的“网购合同法”体系,体现了国家对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以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在法律保驾护航之下,为我们便利的网购生活筑牢了防线,今天我们每一个人享受的网购便利,均离不开《民法典》,它已“润物细无声”地走入我们生活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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