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邦研究 | 合同无效制度流变廿年简史
2021-01-07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资讯概要:
合同无效 制度
一、《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规定
合同纠纷是司法实践中数量最多的纠纷,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首先就要依职权审查合同的效力。《合同法》代表着中国二十世纪民商法领域最高立法成就,其第52条确立了合同无效的一般性规则。
《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实施)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合同法》发展与修正
虽然《合同法》施行二十年并无一次修正,但其精神内核已悄无声息地发生了一场无声的变革。通过之初的《合同法》,带有计划经济思维的烙印,合同无效范围过宽,不利于鼓励交易和意思自治。为此,最高司法机关和专家学者作了大量的努力,逐渐使《合同法》摆脱了计划经济的束缚。
《合同法解释一》(1999年12月29日实施)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解释二》(2009年5月13日实施)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15条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
三、《民法典》合同无效之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八条 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因此,《民法典》实施后,《合同法》废止。《合同法》52条,合同无效的情形不再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效力基本没有规定,有利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鼓励交易。
《合同法》第51条这条规定终于被删除,《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的拥趸者基本取得了胜利而不再困于法律位阶的高低,《民法典》第597条之后的无权处分的事实不再影响合同的效力,进一步通过贯彻区分原则从而厘清了债权和物权的关系,保护了相对人合同权利。
小结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可以得出合同无效有以下几种情形: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2. 合同双方以虚假的意思签订的合同;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4. 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5.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