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邦研究 | 民法典中的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2021-03-16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微信扫码关注「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那些事儿,早知道

资讯概要:

民法典;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近日,一起离婚案件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作为民法典实施后明确支持家务劳动补偿的第一案,极具讨论价值。



先来聚焦案情和判决内容。2015年,陈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2018年7月开始双方因产生矛盾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起,孩子一直随王女士居住生活。2019年,陈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2020年,陈先生再度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离婚请求。2020年10月,陈先生又一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先生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王女士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而且,婚后王女士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所以王女士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其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该案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男方给女方家务补偿款5万元。即该家务补偿款是在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平分的基础上额外由夫妻一方给另一方的补偿。之所以该案冲上热搜,也正是因为这5万元的家务补偿款。大部分网友对这一判决内容表示支持,对“全职太太”为家庭的付出表示肯定,也有部分网友对这一判决提出质疑,认为男方在外工作赚钱同样是对家庭的付出。

笔者认为,该案的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问题,要从《婚姻法》到《民法典》中关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演变说起。

已废止的《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比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可见在原《婚姻法》中,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前提是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了分别财产制。在实务裁判中,如果原、被告之间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归属未作书面的约定,法院就不会支持家务劳动补偿。回归实际生活,中国式婚姻中会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可谓凤毛麟角,故原《婚姻法》的这条关于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规定是“沉睡的法条”。而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中,对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条件做了放宽。《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规定的实施,使得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不再受限于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前提,可操作性变得更强。而五万元家务补偿款一案,也正是适用了这一条款。该案的主审法官表示,在适用新法的基础上,具体的补偿定量则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主要考虑四个因素:1.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2.女方在家务劳动过中具体付出的的情况;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4.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

《民法典》的这一规定,使得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家务劳动价值在法律层面获得积极评价。我们一直倡导女性要经济独立,“全职太太”要具有危机意识,其实也从侧面反应出社会对于全职太太的“偏见”。家庭主妇的劳动对于家庭财富的创造总是被轻视,似乎只有通过在外工作赚取有形财产的一方才对家庭更有价值。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激活,体现了对家庭中分工不同的成员其劳动价值的同等肯定,让“全职太太”对家庭的付出得到更广泛的认可和尊重。社会意识的发展推动了法律的完善,而完善的法律又能促进社会意识不断进步。无论厅堂厨房亦或职场格子间,都将是每一个意志独立之人自由的充满价值的选择。



公众号
热线
搜索
邮件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