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邦研究 | 夫妻离婚,作为“嫁妆”的车和百万汇款归谁?

2021-03-24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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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概要:

夫妻离婚,作为“嫁妆”的车和百万汇款归谁?

一对30多岁的夫妻对簿公堂决定离婚但双方就女方父母当时给的嫁妆如何分割起了争执。双方结婚登记前购买的奥迪轿车该归属谁?登记后女方父亲汇款100万元这又该归属谁?法院表示结婚登记前后给的嫁妆,离婚时归属可大不相同。女方二次诉请离婚,奥迪车和百万汇款成争议焦点。


基本案情


2017年,小玲和小军登记结婚。第二年生下了一个女儿,但双方的争执越来越多,女儿周岁时两人开始分居。此次离婚诉讼是小玲第二次起诉了,第一次起诉被法院判决驳回。小玲认为双方的关系一直没有好转,她要求抚养女儿,并且要求小军归还属于她的个人财产。小玲所说的“个人财产”主要是两人结婚时她父母给的嫁妆。在结婚登记前几天,小玲的父亲买了一辆奥迪轿车,登记在小军名下。此外,两人结婚登记之后,小玲的父亲还转账100万元至小玲的账户。

对此,小军表示,轿车是婚前购买,既然登记在其名下,应当属于小玲父亲赠与的属于其个人的财产,小玲无权要求返还。此外,100万元属于两人的共同存款,这笔钱后来交给岳父理财,其产生的收益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小玲父亲出庭作证称:给女儿汇款100万元只是为了有个存单,在婚礼上可以撑场面,并没有赠与女儿和女婿的意思。但小玲和小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小玲曾告诉小军100万元交给父亲帮忙打理且每半年支付一次收益,第一笔收益7.5万元已经给她了,经过法庭调查小玲的银行账户确实有这笔钱进账。 

法院最后判决:奥迪车归男方所有,百万汇款女方得80%。


法院审理认为


关于奥迪轿车:

在结婚登记前,小玲父亲与小军共同提车,将车辆登记在小军名下,应视为对小军的单方赠与。本案没有法定撤销赠与的情形,车辆属于小军的个人财产。

关于100万元款项:

法院认为,这笔钱是在结婚登记后转账的,并于婚礼上展示,寓意长辈对孩子未来婚姻生活的祝福,没有明确表示仅赠与一方,再结合夫妻双方的聊天记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小玲父亲的说法没有证据支持。不过,考虑到100万元款项来自小玲父母,小玲与小军结婚至离婚的时间较短,以及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酌定小玲分得100万元款项及7.5万元收益的80%,小军分得20%,即由小玲向小军支付21.5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精神,父母赠与子女财产,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前给予的,一般认定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如果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加上父母也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个人,一般认定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现实生活中,不少父母一方面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在子女登记结婚之后碍于情面,也不会去做这样的表示,最终导致子女离婚时产生了此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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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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