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邦研究 | 高空抛物入刑-城市上空安全的守护者

2021-03-31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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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概要:

高空抛物入刑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带来了不少损害,且已多次发生人员伤亡的悲剧,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那么如何保证我们“头顶上的安全”呢?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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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4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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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日,溧阳法院审理了首例高空抛物案件,徐某某(家住三楼)与王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徐某某一时激愤,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王某某夺刀未果,徐某某将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发觉后向楼上质问,徐某某听到质问声后又去厨房拿第二把菜刀,王某某再次夺刀未果,徐某某又将第二把菜刀抛掷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见状报警。

溧阳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高空抛物者,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律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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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温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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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危害巨大,不仅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还将涉嫌刑事犯罪。为保障我们每个人“头顶上的安全”,呼吁大家规范自己的行为,不随意抛掷物品,检查管理家中物品是否安放妥当,避免一时大意坠落,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作为小区物业:要在醒目的位置贴上高空抛物罪已经入刑法及面临的法律后果的通告,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完善小区的监控录像系统,在不侵犯业主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做到监控无死角。

作为受害者:如果您遭遇到高空抛物,要通过拍照、视频的方式固定证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向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求助,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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