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邦研究 | 从形式走向实质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新刑诉解释第401条对余金平案的回应

2021-05-14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微信扫码关注「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那些事儿,早知道

资讯概要:

上诉不加刑

图片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规范载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该规定第一款在学理上被称为“上诉不加刑”原则而第二款则是不适用“上诉不加刑”的情形

2012年刑诉法大修后最高法制定了配套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对“上诉不加刑”原则进行了类型化共列举了七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三)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规范意旨

刑诉法之所以要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主要系基于维护两审终审制和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均建立了两审终审制度既排除了有些国家和地区存在的三审终审制导致司法资源浪费当事人诉累增加的弊端又充分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为上诉审纠正原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保留了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被告人辩护权的存在是刑事诉讼区别于民事诉讼的核心特征之一辩护权贯穿于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与再审等全流程

若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上诉的二审程序中加重其刑罚则被告人上诉时便会思量犹豫再三上诉成了一种被告人与司法机关的博弈最终导致两审终审制度被架空辩护权不能在各程序中得到充分保障

图片

三、挑战“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余金平交通肇事案

20196521时许余金平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撞倒宋某致其死亡后余金平家属赔偿宋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0万元获得谅解余金平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量刑建议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2019911日作出(2019)0109刑初13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余金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宣判后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支持其抗诉意见认为应当按照原量刑建议判处余金平也提出上诉请求改判适用缓刑经北京一中院审委会讨论决定驳回了抗诉和上诉撤销原判对被告人余金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从实体法而言一审认定了被告人自首从而对其减轻处罚而二审认为被告人不构成自首所以刑期发生了变化因本文主要聚焦于程序法问题的探讨故本文分析基于二审实体问题认定成立的基础上进行

本案中被告人余金平提出上诉二审从有期徒刑二年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加重了刑罚这一事实并无争议但二审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则首先需要回答以下两个问题

1、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抗诉意见是求轻还是求重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是仅指抗诉求重还是既包括抗诉求重也包括抗诉求轻

二审处理结果掀起了学界和实务界的热议支持者有之批判者甚众

四、新司法解释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深化与回应

余金平案无疑对刑诉法“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了巨大挑战在认罪认罚制度推动法检司法职权重新配置的语境下显示出其独特的历史价值

对于第一个问题一说认为刑罚的轻重应当以主刑为判断标准另一说认为适用缓刑可以免于服刑应当更轻对于第二个问题一说认为依照条文字面含义并未限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理由另一说认为应当进行目的性限缩仅指求重抗诉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制定和刑诉法2018年的大修最高法配套修订了刑诉法解释同时也对一些实践中出现问题作了回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四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新司法解释中“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修改为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在某种程度上承认了“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2012)中的观点一致

图片

五、务实主义

在新司法解释中最高法回避了对上述两个问题的简单探讨更加务实地解决问题以“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兜底实践中难以预见的千万种可能

本案中根据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二审法院通过打开规范突破口在程序合法的前提下维护了实质正义


公众号
热线
搜索
邮件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