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邦研究 | 霸道的“背靠背”条款,是生效条件还是履行期限?

2021-06-24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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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道的“背靠背”条款,是生效条件还是履行期限?

一、何为“背靠背”条款

所谓“背靠背”条款,是指合同中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以其与第三人合同中获得有关款项作为其支付本合同款项的前提条件的条款。合同中通常表述如下:“甲方收到第三方合同货款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对应合同货款”。

二、“背靠背”条款的性质

关于“背靠背”条款的性质,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一)附生效条件说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该种观点认为,“背靠背”条款的核心是付款方将获得第三方支付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若第三方未付款,则约定的付款条件未生效,付款方有权拒绝支付,其实质是将收不到款的风险转嫁给了收款方。为避免一方当事人有可能仅仅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促使付款条件不成就,《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但有反对观点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理论,收款方按约定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付款方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付款作为付款方的主要合同义务,不能通过任何形式予以免除,该约定条件无效,视为未约定条件,转让人随时可以请求受让人支付剩余款项。

(二)附履行期限说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根本区别在于:条件是将来不确定发生的事实,可能发生,也可能不会发生;期限是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即约定的期限一定会到来。该观点认为,“背靠背”条款核心是将“获得第三方付款”视为未来确定发生的事实。此类从形式上看是有关履行条件的约定,但就其本质而言则是有关履行期限的约定,只不过约定是不确定的履行期限。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商业人士的合理预期为标准确定合理的期限,该合理期限就是履行期限。合理期限经过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即可请求履行。那么,若第三方最终没有支付能力(如第三方破产),则所附期限将不会到来,付款方是否需要承担付款责任?

三、“背靠背”条款的适用风险

“背靠背”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应属于合法有效的约定。但即使该约定有效,对于该条款性质的性质分歧,仍存在不同的风险隐患。

若认为该条款为附生效条件,只有在条件成就时付款方才负有支付义务,第三方不能付款的商业风险由收款方承担。除非有证据证明付款方恶意阻止条件成就,可以视为条件已成就,付款方才负有依约付款义务。

若认为该条款为附履行期限,该约定为不确定的履行期限,第三方不能付款的商业风险由收款方承担。若第三方最终没有支付能力(如第三方破产),所附期限最终不会到来,但付款方仍然需要承担付款责任。

综上,虽然“背靠背”条款有其合理性且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但是由于法律未对其的法律性质做出明确规定,其能否有效转移法律风险仍需要等待司法实践中裁判规则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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