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邦研究 | 谨慎吃瓜,把他人隐私放上网可能违法

2021-08-26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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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概要:

谨慎吃瓜,把他人隐私放上网可能违法

随着社交媒体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将自己私密的事件公布在网络平台。同时,将别人的照片、聊天记录、发言视频等内容公布在网络上的行为也屡见不鲜。有些图片、视频的发布者,其初衷并无恶意,可能只是为了“娱乐”,由于舆论发酵,最终导致严重的后果;而还有些人,将私密的聊天记录、偷拍的视频上传网络,其初衷就希望给当事人造成负面影响,从而为自己争取红利。近日来,一些公众人物的“八卦”屡屡占据社交网络热搜,吃瓜群众乐此不疲,而在社交平台曝光隐私成为一种维权手段时,作为法律人则需思考这些“维权手段”是否真的“正义”?









吃瓜事件一







某网红孙某在网上曝光与某富二代王某的聊天记录以拒绝其追求,内容肉麻油腻,展示了该富二代在追求孙某过程中的卑微姿态,让该富二代从“霸道总裁”人设跌至“舔狗”形象,聊天记录中一些富二代的言论如“想你的夜”等更是成为部分吃瓜群众恶搞的网络段子。







吃瓜事件二







某网红都某在社交平台曝光与某顶流男星的聊天记录爆料其二人的恋情,以挽回顶流男星。顶流男星不为所动该网红转而发长文、晒转账记录等曝光该顶流男星的混乱私生活,其中有该男星涉嫌强奸、侵犯未成年人等内容。丑闻曝光后,顶流男星被列为劣迹艺人,失去所有品牌的代言合约,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且其恶劣行径引发警方关注。经警方调查后,对该顶流男星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并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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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隐私一般是指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及个人生活安宁。隐私权一般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采取披露、宣扬等方式,侵入他人隐私领域、侵害私人活动或者侵害私人信息的行为,就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吃瓜事件一中,笔者认为双方的聊天记录内容是属于个人隐私,聊天内容无论是甜言蜜语还是互相指责、谩骂,都仅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输出,其中一方并不能随意将聊天内容曝光网络。在司法实践中,如(2019)浙0302民初8415号案例,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将私密聊天内容认定为个人隐私,随意曝光是对隐私权的侵害。

吃瓜事件二中,笔者认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信息不构成个人隐私。当聊天的双方当事人中有涉嫌吸毒、嫖娼、强奸、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时,已侵害到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是他人利益,曝光此类内容是正当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侵犯了个人隐私权。

可见,对绝大多数普通人来说,不论是无心还是有意,将自己的聊天记录或是随手拍下的视频等发布在网络的行为,由于事态发展不可控,普通人可能无法意识到自己随手做出的行为,将会导致何种法律后果。将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曝光在网上需慎重,谨慎放瓜吃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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