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营改增”对房地产、建筑业的影响
2016-03-26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资讯概要:
2015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选取建立试点,将房地产业、建筑业等行业纳入试点范围,实现缴纳营业税向缴纳增值税的转变。 ...
作者介绍
李乐敏: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章俊烽: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选取建立试点,将房地产业、建筑业等行业纳入试点范围,实现缴纳营业税向缴纳增值税的转变。
就房地产业而言,实施“营改增”,对开发商是个利好消息。在当前房市较低迷的情况下,房地产营改增可以帮助房地产企业减轻税负,一方面提高企业了利润率,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控制不同建设成本来抵扣税率,实现最大税收优惠。同时“营改增”也将促进二手房买卖市场的活跃,相较之前包括营业税在内的八种税负,未来将只需缴纳一种税——增值税,而且根据“营改增”的原则,即税负只增不减,税率的降低可能会刺激购房人的消费需求。
而随着房地产业得以“喘息”,建筑市场也将进一步焕发活力。就建筑业而言,2016年2月22日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已明确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拟为11%。“营改增”后建筑业实际纳税额为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税负的增减取决于两者之差,而建筑行业到底能否在这次“营改增”中有所收获?关键还看建筑企业对工程项目的管理。第一,建筑行业的施工项目、材料供应商多而杂,如果事无巨细地开具、收集整理增值税发票,该项工作既繁又重,实施起来着实不易;其次,建筑企业能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无法确定,因为建筑业建筑材料来源多种多样,根据合同约定可以甲供,亦可自行采购,若由建设单位进行采购,可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自然就低了,而零星的采购无法从小型材料商取得发票似乎是常态;第三、在政策实施前,建筑企业若已购买或租赁的设备,该进项税额可能无法抵扣,而劳务成本方面统一税率11%也比之前的3%高出8个点,这两项可能反而会加重建筑企业的税负。故在营改增正式推行之前,建筑企业应当及时做好应对措施,以便从容面对营改增带来的形势变化。尤其是是工程已竣工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应尽快与建设单位结算并收回工程款,以免政策实施后分包项目结算成本升高而导致税负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