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营改增后虚开发票的法律后果

2016-05-03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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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概要: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工程造价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简单来说,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税款包含在商品价格之内,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格和税金是分离的。所以,“营改增”政策对原有造价模式和造价体系形成了强烈的冲击,因为其课税对象、计税方式以及计税依据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工程计价规则、计价依据、造价信息等也都发生了 ...

作者介绍

李乐敏: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章俊锋: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工程造价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简单来说,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税款包含在商品价格之内,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格和税金是分离的。所以,“营改增”政策对原有造价模式和造价体系形成了强烈的冲击,因为其课税对象、计税方式以及计税依据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工程计价规则、计价依据、造价信息等也都发生了深刻的变革。“营改增”政策实施后要想合理避税,最重要的一点是打通抵扣链条,实现环环相扣,层层抵销,但实际操作中存在能否抵扣、抵扣多少的问题,处理不好便会导致出现明赚实亏或明亏实赚等奇怪的项目,因为企业的税负完全取决于有多少可抵扣的进项税。

早前因为不存在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所以建筑材料尤其是像钢筋、水泥、铝合金门窗等大项甲供方式在原有的税制下对甲乙双方没有明显的利益差异。但“营改增”后,谁采购材料谁就能获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这势必引起双方争抢,在未来工程承包合同的谈判中将会成为博弈焦点。譬如说,钢筋和混凝土都由甲供,那么建筑企业还剩多少其他进项税可抵扣?从现有实际的承发包模式来看,且不论其合法性如何,工程肢解,造价也被肢解,此类现象非常普遍,往往说是总承包,实际却只做土建,其他则采用甲方指定分包形式,甚至土建的桩基工程、土方工程、门窗工程、防水工程等均分包,这样一来建筑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没多少,而房产企业的可抵扣的进项税很多。

为了降低成本,确保一定的利润比例,“营改增”前即存在施工企业(实际施工人)为房产企业或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一,房产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会以要求施工单位提供营业税发票等形式来做高房地产开发成本,减轻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负;二,在挂靠、转包等形式下,实际施工人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会直接购买发票、要求其材料供应商、劳务分包单位等提供发票甚至提供虚假发票,然后交给施工单位。此前,税务部门一般仅就发票金额与申报金额匹配性进行核查,存在一定的监管漏洞,但“营改增”后,税务部门将实行闭环管理,对企业所有经营行为都进行监管。未来税务部门不仅审查发票金额,还会审查具体服务内容,虚开发票的行为更容易被查处,如继续放任上述违规开票行为,一旦税务部门发现疑点对企业重点审查,企业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企业想要避免上述法律风险,建议对项目进行全面梳理,界定新、老项目然后选择不同的计税方式,修订内部承包合同,进行税务规划,并加强对相关部门及人员的指导培训。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一、行政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536号】

二、刑事责任

1、《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2、《刑法》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刑法》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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