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强婚变四大焦点问题之法律分析

2016-08-15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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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8月14日凌晨,艺人王宝强在微博发布声明,称因妻子出轨经纪人,决定解除与妻子马蓉的婚姻关系。一石激起千层浪,各界纷纷出声,有称宝强包养女大学生的,有说离婚另有内幕的,一时也是众说纷纭,真假难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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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8月14日凌晨,艺人王宝强在微博发布声明,称因妻子出轨经纪人,决定解除与妻子马蓉的婚姻关系。一石激起千层浪,各界纷纷出声,有称宝强包养女大学生的,有说离婚另有内幕的,一时也是众说纷纭,真假难辨。

作为一名法律人,笔者将对宝强婚变涉及的四大焦点问题在法律层面上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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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宝强在微博发表的离婚声明的法律效力

王宝强在微博上发文称:“现因马蓉与我经纪人宋喆的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严重伤害了婚姻,破坏了家庭,郑重决定解除我与马蓉的婚姻关系,同时解除宋喆的经纪人职务。”

然而在法律上,王宝强的离婚声明既不产生离婚的效力,又不产生离婚要约的效力,更不产生离婚申请的效力。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有自愿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在夫妻双方没有达成离婚协议的情况下,只能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2.夫妻一方婚内出轨是否影响对离婚夫妻双方财产的分配

我国的《婚姻法》在第47条中规定了影响夫妻财产分割的内容: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因此,存在以上转移财产等行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少分或不分。而婚内出轨影响财产分割的,现行《婚姻法》并未加以规定。

因而,若马蓉婚内出轨属实,夫妻财产依旧只能双方协议分配或平分,出轨一事只能认定为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不得作为少分财产的法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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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宝强公司经两次股权变更后对夫妻财产分配的影响

首先,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投资的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明确书面特别约定的除外。王宝强夫妇于2009年登记结婚,而北京宝亿峥影业有限公司是在2010年8月20日注册成立。因而,王宝强及马蓉持有的该公司的股权,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已签订书面特别约定。

其次,股权变更并不影响财产分割,无论是王宝强的股权,还是马蓉的股权,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都应依法进行分割。

最后,根据公司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情况下,公司股权财产分配遵循协议或法院判决,但不是股东的配偶必须在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以及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才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否则只能获得股权同等价值的补偿。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夫妻一方不是公司股东,虽然可以主张公司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进行分割,但不是必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4. 王宝强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依据该条,若王宝强妻子仅仅是婚内出轨,则不构成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只有符合了同居的构成要件,即当事人有较固定的住所;保持较稳定的性关系;持续或较长时间在一起共同生活以及双方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王宝强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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