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敞开司法数据大门,大数据革命即将引发

2017-08-31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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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概要:

2015年12月1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全新改版上线。新版中国裁判文书网围绕“内容权威、技术先进”两大重点,坚持需求和问题导向,提供主动式智能化检索服务,实现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裁判文书的公开,更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和专业用户对裁判文书的多样化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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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全新改版上线。新版中国裁判文书网围绕“内容权威、技术先进”两大重点,坚持需求和问题导向,提供主动式智能化检索服务,实现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裁判文书的公开,更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和专业用户对裁判文书的多样化需求。

第一:全面上网原则

《规定》将原司法解释的“依法、及时、规范、真实”原则调整为“依法、全面、及时、规范”原则,从制度上确保“上网为原则、不上网为例外”。

第二:扩大范围原则

原司法解释要求生效裁判文书公开,但范围模糊不清,而《规定》明确要求各类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驳回申诉通知书、国家赔偿决定书、强制医疗决定书、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拘留罚款决定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行政调解书等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原则上均上网公开。

第三:一审文书全面公开原则

按照法律规定,宣判一律公开进行,一审裁判文书依法也应向社会公开。为满足社会各界监督一、二审法院、全面了解案情和裁判情况的现实需求,《规定》将公开范 围扩展到所有一审裁判文书。同时,为便利社会各界查阅裁判文书,修订后司法解释要求一审裁判文书在二审裁判文书生效后再上网公开,同时不同审级裁判文书间 通过技术手段建立关联。

第四:不公开例外原则

原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公开情形包括: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调解方式结案;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情形。《规定》要求“涉及个人隐私”的裁判文书也应当在隐去“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后上网公开;未成年人犯罪裁判文书不公开,但仅仅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裁判文书(例如同案成年人犯罪的裁判文书)应当在隐去“未成年人有关信息”后上网公开;“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裁判文书原则上不上网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应当公开;明确要求“离婚诉讼的裁判文书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开。

第五:不公开说明理由原则

按照《规定》,除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以外,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六:细化公开处理规则

与原司法解释相比,《规定》明确要求隐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真实姓名,不再隐去轻刑被告人的真实姓名,同时对于隐名处理规则进行了统一;明确要求删去自然人和法人的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删去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删去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

第七:信息保留原则

《规定》列举了裁判文书公开时必须保留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有关信息,以保障社会各界监督司法的要求切实得到满足。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自然人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保留姓名、执业证号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其他人员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在信息化网络化的时代,律师走专业化道路,必须依靠大数据。律师每天的工作内容并不能像法官那样完全专注于案件的事实与法律问题,还必须去做一些与案件本身不太相关的事情,以及维持与当事人及潜在客户的沟通。在有限的宝贵时间内,律师需要一个高效的数据库来帮助他们积累知识,更新经验判断。

律师拓展执业领域,必须依靠大数据。虽说律师与法官不同,律师可以自由决定自己代理什么案件、不代理什么案件,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律师不得不代理自己不熟悉领域的案件或提供该领域的咨询意见。通常情况下,律师会选择与熟悉这一领域的资深律师合作,但这种合作未必总能达成,且成本较高。此时,大数据平台可以给律师提供第二条道路,即律师虽然难以在短期内通过大数据技术成为这个领域知识系统的掌握者,但是至少可以成为特定案件、特定子领域内的法律知识掌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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