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全面“触网”,到底是什么鬼?

2016-12-04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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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概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拍卖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顺应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结合司法实践的有益探索,首次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全面对执行工作中适用网络司法拍卖的原则、具体操作程序、各方权利义务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拍卖规定》 ...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拍卖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顺应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结合司法实践的有益探索,首次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全面对执行工作中适用网络司法拍卖的原则、具体操作程序、各方权利义务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拍卖规定》的公布和施行,将对今后的司法拍卖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一、网拍优先原则

在互联网+作为国家战略推进的时代背景下,法院的司法拍卖改革应当顺应信息化发展趋势,鼓励优先通过网络拍卖的方式处置财产。同时,考虑到我国各地互联网技术发展不平衡以及法院处置财产的多样性,不宜一刀切地规定所有财产都通过网络拍卖,而应将其作为法院处置财产的优先方式,与其他方式相协调,共同服务司法拍卖工作。

条文梳理:第一条,第二条

二、全面公开原则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竞买人的知情权,方便社会监督,减少权力寻租空间,《拍卖规定》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向社会全程、全面、全网络地公开。全程是以时间推移的角度,将公开贯穿于公告发布、出价竞卖、成交确认等全过程。全面是针对信息内容的广度,公开的对象包括拍卖财产状况、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等,只要对拍卖和权属转移有意义的信息,全部公开。全网络是针对公开的地域范围,网络司法拍卖的平台是互联网,而不是局域网等封闭网络,只要互联网能覆盖的范围都应公开。

条文梳理: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三、市场选择原则

为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网络平台选择时应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充分发挥不同的网络平台各自的优势。考虑到司法拍卖的严肃性和对网络平台软硬件的高需求,《拍卖规定》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自愿报名申请入库。为配合司法解释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将制定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管理规则,适时公布。在个案中,应将对网络拍卖平台的选择权优先赋予当事人,充分体现出严格规范司法拍卖准入门槛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相结合的原则。

条文梳理:第四条,第五条

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公告》,现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有以下网络服务提供者:淘宝网、京东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

对当前拍卖流程的调整

一、明确实施司法拍卖的主体为人民法院

9.jpg二、拍卖机构的选择权移交给申请执行人

10.jpg三、拍卖公告期限延长

11.jpg四、降低起拍价格

12.jpg五、规范保证金比例

13.jpg

六、明确一人竞拍有效

14.jpg七、拍卖模式变更

15.jpg八、调整悔拍情况下的保证金处置方式

16.jpg九、拍卖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17.jpg结   语

本次《拍卖规定》的出台完全适应了互联网高速发展的现状,使司法拍卖与高效、便捷、经济的互联网接轨,提高了司法拍卖的效率,降低了司法拍卖成本,同时也扩大了对各方参与人员的权益保障,相信实施后将对目前司法拍卖现状起到积极作用,值得期待,也需要各方为新规带来的变化提前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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