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是真的:十大亮点看《民法总则》修改

2017-03-16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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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概要:

3月15日上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意味着施行了30年的《民法通则》即将完成其历史使命。 ...

3月15日上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意味着施行了30年的《民法通则》即将完成其历史使命。

此次修改表现出十大亮点:

亮点一、明确胎儿的权益保护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通则》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解读: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从两方面对胎儿权益进行保护

第一  从继承的角度,要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体现了特留份制度。 

第二  造成侵权之后,例如在出生前因不当行为导致胎儿的出生缺陷等,胎儿出生之后可以独立请求赔偿。

亮点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调

《民法总则》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解读:对比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标准由十周岁下调到八周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现在儿童的心智水平和发育状况,远远高于以前同阶段的水平。八周岁也是未成年人入小学三年级的年龄,此阶段的未成年人已经可以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并且能对自己的一些行为作出独立判断。将年龄下限进行下调,可以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亮点三、特别强调抚养赡养义务

《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新增条款。

解读:近些年来,侵害未成年人、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上述规定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暴法等法律中都有规定,此次在草案中进一步强调了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以强调家庭责任,弘扬我国的传统美德。

亮点四、扩大监护对象的范围

《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新增条款。

解读:《民法通则》把监护的人群分为两类,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经过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补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60周岁以上),可以通过意定监护、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进行保护。此次,总则作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规定,将监护对象的范围予以扩大,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亮点五、监护人主体发生变化

《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三款: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解读:民法通则规定,单位有担任监护人的职责。此次草案在监护人中删掉了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单位,增加了有关组织。当时在民法通则制定时,很多单位既承担经济职能又承担社会职能。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不具备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这些类型的单位已不适宜担任监护人。而且,劳动者和企业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流动相当频繁,单位缺乏履行监护职责的意愿和能力。同时,我国现在的一些社会组织发展迅速,例如慈善组织,这些社会组织有意愿和能力来从事监护人的工作,因此草案将法律许可的有关组织(包括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等)纳入到了监护人中。

亮点六、完善撤销监护人情形

《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解读:通过列举的方式,进一步完善了民法通则中的撤销监护制度。近些年,屡屡出现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的现象,比如父母遗弃儿童、对儿童进行家暴等,通过列举的方式,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在极其恶劣的情况下,有关人员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请求。

亮点七、新增非法人组织为民事主体

《民法总则》将第四章列为非法人组织。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新增章节。

解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只有两类民事主体:自然人和法人。这些年,类似个人独资企业、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机构等,都在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在法律上没有地位,如果法律中没有规定,不利于他们的活动。因此,需要有个单独的非法人团体把这些团体纳入进去。

亮点八、增加保护虚拟财产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新增条款。

解读:为了进一步强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创新发展,总则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类型进行了列举,规定了八种类型。

九、增加继续履行责任承担方式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七)继续履行”被列入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

新增条款。

 解读:原有《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所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方式并不包含继续履行,而继续履行作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诚信守约方合法权益的最有效手段,越来越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

亮点十、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现行民法通则规定是两年,学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两年太短,一直呼吁对此进行修改。现实中,由于诉讼时间过短造成的损失并不少见。延长诉讼时效,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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