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情况下,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工程进度奖励款?

2017-04-05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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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概要:

A房产开发公司与B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一份,A房产开发公司将其开发的住宅楼工程发包给B建筑公司,工期为200个日历天;承包方式为:B建筑公司以工程总价4200万元包工包料,仅合同约定的四个风险因素可调价;如B建筑公司按期完工,A房产开发公司奖励其100万元;A房产开发公司在工程全部 ...

案情简介

A房产开发公司与B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一份,A房产开发公司将其开发的住宅楼工程发包给B建筑公司,工期为200个日历天;承包方式为:B建筑公司以工程总价4200万元包工包料,仅合同约定的四个风险因素可调价;如B建筑公司按期完工,A房产开发公司奖励其100万元;A房产开发公司在工程全部建设完工后支付90%的工程款,工程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扣除1%的质保金结清尾款。前述《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签订后,由实际施工人C某依据A、B公司之间的施工合同进行实际建设。工程于约定时间按时竣工并验收合格。

工程竣工后,C某将工程结算书送交A房产开发公司,A房产开发公司根据其与B建筑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但却以C挂靠施工、《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工程进度奖励款100万元。为此,C某向法院起诉要求A房产开发公司支付工程进度奖励款100万元。

(本案例原载于《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3辑)

争议焦点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C某借用B建筑公司资质与A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C某请求支付工程进度奖励款时,人民法院是否支持。在当时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

认为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首先工程进度奖励款是为了促进工程按照进度施工,往往需要建筑工人加班、加点的工作投入,体现了施工人的努力,从促进交易、鼓励劳动的角度出发承认工程进度奖励款更为适宜;其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不必然代表合同所有约定无效,工程进度奖励部分不属于合同实质性内容,具有相对独立性,应将其与建设工程工程款的付款条件及内容进行区别并单独认定;根据最高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奖励款的,法院也应支持。

一审法院持类似观点,并作出判决“A房产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C某工程进度奖励款100万元”。

第二种观点:

认为法院不应支持,首先,借用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系法律对其作出的否定评价,认定工程进度奖励款亦无效符合立法宗旨,否则即与法律相背离;其次,最高院《建设工程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是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予以支付,并非“依照”合同约定付款,没有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请求支付工程进度奖励款,即该条规定的请求范围不包括工程进度奖励款。

二审法院持此观点,并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C某的诉讼请求”。

理论分析

一、借用资质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对于借用资质即挂靠,一般理解为实际施工主体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并向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交纳一定的管理费,且实际施工主体与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二者间不存在隶属或管理关系。由于借用资质的行为严重扰乱建筑市场,并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产生重大影响,必须严厉禁止。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也对此明确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的。”本案中,实际施工人C某借用B建筑公司的名义,与A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该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无效。

二、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的工程款如何结算?一旦被确认借用资质承接工程行为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然整体被确认无效,如何进行工程款结算历来是个难题。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当事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三、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实际施工人无权获得除工程款外的额外利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认无效后,对于已完工程量的确认,遵循相互返还、折价补偿和赔偿损失等原则。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已将劳务和建筑材料物化至工程建筑中,是不可逆的,无法适用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只能通过折价补偿的方式来返还承包人的投入价值,其实质是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通过据实结算的原则来保护施工人的利益,进而保护广大农民工的利益,因此一般不允许实际施工人超过投入获得额外的利润,所以类似工程进度奖励款不属于据实结算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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