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需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17-05-31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资讯概要: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19日
“纳税人识别号”,简称税号,是企业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时所获取的、唯一的证件号码,相当于企业的“身份证”号。该政策的出台,可见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涉税行为的规范化提出更高要求。此举不仅可以防止某些企业利用虚假发票抵税等逃税行为;且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促使开票数据内容与实际交易相符。 目前,不少销售方企业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并不要求购买方企业提供税号,依据上述《公告》,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也就意味着自2017年7月1日起,未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