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巅峰之侧,必是深渊——法律风险防范(一)
2017-08-11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资讯概要:
目前,大部分的企业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企业并未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相关法律问题主要依靠其高管、办公室人员“事后补救”的办法来解决。在真正的法律事务难以逾越时,企业才会匆忙的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往往此时,企业很有可能已经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 ...
目前,大部分的企业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企业并未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相关法律问题主要依靠其高管、办公室人员“事后补救”的办法来解决。在真正的法律事务难以逾越时,企业才会匆忙的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往往此时,企业很有可能已经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
聘请法律顾问的重要性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和法律事务急速增加,如何防范各类法律风险、化解各类“法律陷阱”,是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这个时候,法律顾问就凸显出了特殊地位。从战略规划、内部管理、外部投资等各个方面起到风险把控作用,为企业更好的发展保驾护航。 好的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的第一道防火墙、能救企业于水火、是企业依法运营的军师。 风险防范之一:物权保护 作者从物权、合同与债权、管理与股权、劳动用工、知识产权等五大方面对企业较为突出的法律风险进行了整合,本文先从第一大类“物权”风险防范方面进行归纳总结,给出几点建议和提示。 物权依据客体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一、动产物权风险防范 1、动产需及时占有 企业打算以买卖、共有物的分割、融资租赁、以物抵债等方式取得动产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般动产:所有权转移,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企业以买卖、融资租赁、分割等方式取得的动产,应当及时办理交付手续,即实际占有该动产。 特殊动产:如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以避免发生权属争议的风险。 2、正确办理质押担保手续 签订质押合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动产质押权以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未实际占有该质押物的,无法仅以合同条款来实现质押权。质押合同签订后,应立即与对方办理“质押担保物”或“权利凭证”的交接手续。 以股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在签署合同时,应立即向证券登记机构或相应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3、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工具等动产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动产抵押权设立后,建议立即办理抵押权登记。若未登记,抵押权人将抵押财产转移,对于善意取得该物之人,抵押权人无权行使追及权,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担保或要求其及时履行债务。 二、不动产物权风险防范 企业打算以买卖、共有物的分割、融资租赁、以物抵债等方式取得不动产前,应当委托律师做好尽职调查,并仔细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审查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性质 审查土地使用权是否为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是否在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商品房(即小产权房)。因以上权利而签订的协议,均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2、审查是否为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的租赁或受让,可能给企业带来两大方面的风险: a、拆迁而无法获得补偿; b、承担因违法建筑质量、消防引发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巨大风险。 除历史形成的合法建筑外,对于无行政规划、未核准审批建造的房屋,通常属于违法建筑,企业应慎重对待。 3、审查是否有他项物权 该不动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有诉讼等争议、是否设有抵押担保等他项物权。特别是金额较大的不动产,为降低诉讼风险和财产损失,有必要委托律师进行权属状况的尽职调查。 4、注意物权协议的合法性 不动产(如:土地、房屋等)取得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 切勿为不正当目的而签订不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内部协议”,此类协议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法律风险,一旦涉诉,物权请求可能不会被支持。 5、及时办理预告登记和登记手续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房地局)申请预告登记,并由房产登记管理部门依法审查后并予以登记而颁发的证明。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如果他人在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上设定了所有权或担保物权,将无法取得协议约定的不动产。 6、正确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签署抵押合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不动产抵押权(含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自“登记”时设立,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并未成功设立。不动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应立即到相关部门办理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纠纷发生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时间节点,将直接影响到企业优先受偿的顺位。同时,抵押权的行使,应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 三、物权权利救济 1、企业应当妥善保管以上物权的权利凭证。 2、实现担保物权的便捷途径 我国“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在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可以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申请。 上述物权法风险防范,不仅适合企业,对于自然人身份的普通公民,在个人商品房买卖、投资、担保、租赁等方面,也同样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