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夕、情人节赠送的大额礼物,分手后能否要回?
2017-08-28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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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逢特殊节日,恋爱关系中的情侣多会赠送礼物以表情意,尤其是在七夕、情人节这种日子,一些人会赠送大额价值的礼物。也因为送出礼物的价值大,一些情侣在分手后会对拿回当初送出的礼物发生争议。那么,在七夕或情人节送出的大额财产,赠与方是否有权在分手时拿回呢?我们首先来看一个案例。 ...
每逢特殊节日,恋爱关系中的情侣多会赠送礼物以表情意,尤其是在七夕、情人节这种日子,一些人会赠送大额价值的礼物。也因为送出礼物的价值大,一些情侣在分手后会对拿回当初送出的礼物发生争议。那么,在七夕或情人节送出的大额财产,赠与方是否有权在分手时拿回呢?我们首先来看一个案例。
董某与姚某财产纠纷
(2016)皖07民终108号
法院查明:2014年11月份,董某与姚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5年农历正月初六,双方按农村习俗举办了订婚仪式,订婚时董某经媒人孙冬姣给姚某彩礼钱8080元,董某家中长辈包给姚某红包共计4500元,董某包给姚某家中亲友28人红包共计5600元。×年×月×日,董某购买了价值750元的礼品,按照当地风俗来到姚某家中朝节,后姚某以董某患有××为由,拒绝与其办理结婚登记。
一审法院认为:法律禁止当事人借婚约索取财物,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在婚约解除时,彩礼应当予以返还。根据本案二证人的证言可以认定,本案董某与姚某相识后,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订婚仪式,董某给姚某彩礼共计18930元(彩礼钱8080元,董某家中长辈送给姚某红包共计4500元,董某给姚某家中亲友28人红包共计5600元,以及董某为朝节而购买了价值750元的礼品送给姚某),姚某应予返还。此外,董某在诉请中所说三样礼品(瑞士生产天梭机械女表一块、戒指一枚、苹果6手机一部),由于董某并无证据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规则,董某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董某第一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七夕节、端午节董某汇给姚某共计3000元,该款应当视为董某对姚某的赠与,而非彩礼,对董某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董某诉请中所说包括办订亲酒、春节送姚某亲友红包等其他款项,属人情往来,不属于彩礼的范围,法院不予支持。姚某所述为给董某治病花去2178.6元,因无证据证明该笔费用是为董某治疗疾病花费,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姚某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上述案例同时涉及了彩礼和七夕赠礼问题,笔者搜集法院相关案例发现,法院在审理七夕赠礼相关案件时,“缔结婚姻为目的”是一项重要衡量因素。
一、七夕或情人节赠送的礼物属于男女恋爱期间一方为表露感情所为的赠与,若没有有力证据表明该礼物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赠与行为完成,另一方亦已接受赠与,双方分手后,赠与方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财产。
二、七夕或情人节期间,恋爱关系中的一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向另一方赠与钻戒、贵重金属或其他重大价值财物的,若二人分手,赠与方可要求另一方返还赠与物。
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赠送礼物,分手表明双方结婚的基础已不存在,若礼物价值过高,应予返还。此处与“彩礼”返还相类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