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律顾问-新常态下法治政府的“标配”

2017-09-30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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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概要:

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各省级政府出具的法治政府实施纲要文件(如《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都强调了法治政府的建设,越是强化法治政府的建设,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和 ...

2017925日晚7点半,振邦所全体律师再次准时齐聚会议室,学习并探讨了由赵嘉琪实习律师主讲的《政府法律顾问-新常态下法治政府的“标配”》相关内容。

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各省级政府出具的法治政府实施纲要文件(如《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都强调了法治政府的建设,越是强化法治政府的建设,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和价值也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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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政府法律业务形势

(一)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法治政府五个具体要求:1.推行政府权力清单;2.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3.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4.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5.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这些都需要政府法律顾问来保驾护航,政府法律顾问的价值由此凸显。

(二)政府法律业务趋势

1.政府法律业务本身是一座金矿。

以土地出让为例,2015年,地方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38218亿元,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32547亿元。2016年,地方政府性基金本级收入42441亿元,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37457亿元。如此巨额交易量势必产生大量行政争议。

2.当前四个形势让律师的政府业务猛增:

形势一:中央强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以2个标准文件为例:第一,2014年十八大四中全会的决议,决议强调普遍建立党政机关的法律顾问制度。第二,2016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家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公职律师制度的意见》,提出将普遍建立党政机关的法律顾问制度具体化,要求在2017年年底将法律顾问制度落实到乡镇这一级别。

形势二:行政诉讼法修改

《行政诉讼法》在1989年出台后,在2014年11月第一次修正和2017年6月第二次修正,开始实行新的《行政诉讼法》。新的《行政诉讼法》增加了许多对于政府的制约和监督,例如设立了行政复议的双被告制度,对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也强化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立案门槛的降低等。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对原告权利保护的增强,这种此消彼长的态势势必会增强民众的信心,消除“民告官”弱势群体的顾虑,从而引起大量的行政诉讼官司的增加。

形势三:司法改革去行政化干预

例如人财物统一归省级管、行政案件的集中管辖,相当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正如《行政诉讼法》第25条新增的第4款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机关检查建议和诉讼权,如果不设立“人财物统一归省级管”制度,检察院要受地方政府财政管辖,检察院的检察建议权可能会因财政顾虑而受到影响。司法对政府的监督力度逐渐变大,增强了民众对司法独立的信心,政府和相对人之间就法律争议形成的对抗性也会增强。

形势四:行政决策风险增大

在四中全会强调普遍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同时提出另外三个制度的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倒查制度。文件增大了行政机关党政领导决策的风险,也就急需法律顾问来为其保驾护航。

第二部分 政府法律顾问应具备的素质

(一)政治素质

给政府做法律顾问要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这是区别于企业法律顾问的一点。《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2017)第四条外聘法律顾问应当符合的条件头1点:“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业务素质

1.基本法律素质

(1)行政诉讼法部分

基本法律素质指需要掌握基本法律。基本法律素质:第一是狭义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国家赔偿法》是行政赔偿诉讼的法律依据。第三,《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指《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依法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部分。第四,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包括解释、批复、规定、决定。原有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与现在规定 不一致的情况下要注意甄别。第五,最高法院行政审判的答复,往往是最高法院的行政庭做出来的,是法律适用的一种,不是严格意义的司法解释,但实务过程中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具有指导意义。第六,最高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最高院公布的某些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对同类案件有约束力。最高院公布的案例,政府法律顾问要随时掌握收集与更新。第七,各省高院的行政审判指导性意见。指导性意见是省级高院的内部指导性意见,法律效力有争议,但不可否认的是其对内部辖区的下级法院审判有实际上的指导性。

(2)政府业务相关重要法律

政府业务相关重要法律有四类:第一,《立法法》。第二,《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一样,是另外一个救济制度,两者具有衔接问题也有路径选择的问题。第三,《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第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当前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数量高居榜首。

2.专业化素质

行政行为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本身是非常繁杂,不可能全面了解,那要抓住侧重点,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就要对所服务的政府部门或行业非常了解,搜集掌握专门领域的规定。例如所在土地管理部门,就要对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有较深化理解。

另外,特别强调规范性文件,它不是法律的渊源,但实践中许多行政行为是依据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行政诉讼法》第53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公民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的同时很有可能请求对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为防止“红头文件”被确认违法,需要政府法律顾问在制定时参与“把关”。

第三部分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底限原则和上限原则

底线原则:以合法性行为为前提。上限原则:在合法性允许的范围内追求政治、经济、道德效果(社会效果)的最大化。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确保所服务的政府思维要在底线之内上限之中。

(二)律师专业化

要熟悉专业领域,能提供切实有效的意见。

(三)不完全对抗关系

本来对抗是诉讼的应有之义,行政诉讼在一定程度上会有别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那种完全对抗关系,也有别于刑事诉讼那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严厉性,从而使得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不可完全以对抗性甚至敌对性思维去看待原告。被告这种国家机关所应具有的行政诉讼思维,必然会体现在其委托代理律师的言行举止中。

(四)注意自身市场定位及利益冲突

有效避免原被告律师的身份来回转换而出现的法律上可能的利益冲突,以及虽无法律上的利益冲突却因自身角色的经常切换而出现的言论、立场等方面的尴尬和矛盾。

(五)与法制办相互协调

希望外聘法律顾问能与法制办相互协作、取长补短、合作共赢,形成平等、协作关系。然而外聘法律顾问大多受法制办监管,在实践中如何把控好与法制办的关系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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