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重整制度
2016-03-11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资讯概要:
债务人企业在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之前,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并拟定重整计划的内容,在请求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表决通过后,将其与重整申请一同交由法院审查,借助重整程序使重整计划具有约束全体债人的效力。 ...
作者介绍
傅梦露: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何谓预重整
(一)定义:债务人企业在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之前,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并拟定重整计划的内容,在请求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表决通过后,将其与重整申请一同交由法院审查,借助重整程序使重整计划具有约束全体债人的效力。
(二)两个阶段:前者是庭外重组阶段,实质上就是当事人在法庭之外经过利益的协商达成一个自愿的和解,从而解决债务困境,使企业得到挽救。除了债务的调整以外,往往更多的还涉及到对企业的资产、业务进行重组,新的战略投资者的引入,乃至于对企业的股权进行调整。后者是司法强制管制阶段。
(三)运作方式:困境企业在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之前,和各方利害关系人如债权人、股东、新的战略投资者等提前进行协商,拟定重整计划草案的重要内容,在取得这些利害关系人的多数人同意以后,然后将重整申请和重整计划草案报法院,法院立案后,原来当事人在重整程序启动之前对重整计划所作出的表决同意的约束力延续到重整程序之内,法院在审查以后可以直接批准重整计划进入执行。这样就使重整正式成为启动的期间,节省费用,对债务人企业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预重整在实务中包括与全体利害关系人协商以后达成预重整计划草案,也包括与部分利害关系人协商达成预重整计划草案,既可以全部预重整,也可以部分预重整,全部预重整在法院审查后符合规定,法院可以直接批准重整计划,部分预重整法院在重整计划递交以后可以对那些没有参与预重整的那部分利害关系人,由他们单独进行协商对预重整计划进行表决。通常这些债权人都是预计能够通过的,或者预计不能通过而直接强批的。
(三)主要程序:1.引入战略投资人,提出重整计划草案
2.约谈各债权人
3.信息披露说明
4.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5.提起重整申请
6.法院裁定批准或驳回重整计划。
二、预重整的优势与劣势
(一)优势
1、大多数债权人的同意适用于全体债权人;
2、将提出重整计划草案、信息披露、债权人表决这三个环节移出传统破产程序,提高效率,节省时间成本;
3、降低因破产名号产生的不良影响。
(二)劣势
1、执行程序与诉讼程序不终止,谈判难度较大;
2、管理人或债务人对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不享有特权。
三、国内立法及实践
(一)浙江高院2013《关于印发<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简易审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P214
l 企业破产预登记制度
1、申请主体:
(1)债权人
(2)债务人
(3)负责风险处置的政府机构
2、适用情形:
(1)根据本院相关意见适用集中管辖措施化解和处置企业债务危机的;
(2)债务人是否构成破产原因存在不确定性,需要进行进一步论证的;
(3)商业银行启动信贷风险会商帮扶机制的;
(4)已经提出破产重整申请,但已知重要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
(5)经法院释明,申请人同意法院进行企业破产申请预登记的;
(6)其他需要进行企业破产申请预登记的情形。
3、召集及联络机制:
由占已知债权(含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主要债权人召集,可以比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债权人联络、协商机制并开展相关工作。
4、禁止规定:
不得违反《企业破产法》第31、32、33条规定(禁止欺诈及偏袒性清偿行为)
5、预登记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影响妨碍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因素消除,债务人构成破产原因的,应及时裁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
6、预登记效力
(1)债权人在预登记期间对债务清偿方案所做的不可翻悔的承诺,在债务人进入企业破产和解或重整程序后,相关承诺对承诺方仍然具有拘束力。
(2)法院受理企业和解或重整申请后,可以以预登记期间(含集中管辖期间)形成的债务清偿方案或资产重组方案为基础,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制定和解协议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债权人会议予以确认。
(二)温州模式
1.相关规定:
温州政府2014《关于开展企业分类帮扶工作的意见》
浙江银监局2015《浙江银行业分类帮扶困难指导意见》
2.具体措施:
(1)政府牵头,银行业协会、各债权银行统一行动,采取延缓追偿贷款,债转股等措施帮扶企业;
(2)成立市级金融风险处置办,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工作机制,协调破产处置工作难题;
(3)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各部门共同努力,摸查债务人资产负债状况,协调债权人关系,引进战略投资人等
3.效果及评价
一定程度上起到预重整作用
(三)深圳模式(三种做法)
1.在破产案件立案审查的可行性方案(预重整方案)中鼓励预重整:实践中大多企业在破产受理前已确定重整方案。
2.法庭内预重整:债务人现申请破产清算以降低债权人心理预期,之后秘密谈判促成共识达成,适当时机转成重整程序。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较为常见。
3.将预重整作为法庭内重整的前置程序:债务人提交重整申请后,法院经听证认为有重整价值及可行性的,便为企业指定管理人,将司法程序中该进行的工作提前至预重整阶段。该模式透明度高,适用于上市公司重整案件。
(四)经验教训
1、需政府、法院介入,发挥协调作用,降低重整谈判难度;
2、预重整阶段债务人企业在重整融资方面大有可为,属内部融资;
3、法院对重整计划的效力确认上较为谨慎,《纪要》仅规定以预登记期间形成的方案为基础指定和解协议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仍需通过债权人会议予以确认;虽规定债权人不得翻悔,但无法固化预登记阶段的表决效力,实则给了债权人翻悔的机会;加之未规定惩罚性后果,难以保证预重整阶段的成果。
4、深圳模式的后两种做法在法庭内预重整,在司法程序内行为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债权人翻悔的风险,但难以完全发挥预重整优势。
四、预重整适用前提
1、预重整阶段需聘请专业人士指定债务清偿方案、进行信息披露、完成债权人对方案的表决,故需一定财力;
2、清偿方案需大部分债权人表决同意,债权人数量大或债权难以量化的,不易适用预重整;
3、预重整倾向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作,从而谈判达成和解。一般金融债权人倾向谈判与妥协,长期债务与公众债务则不利于私人谈判,因而预重整更适用于财务困难而非经营苦难的企业。
五、操作模式探索
(一)以部分预重整形式为主,与金融机构债权人和有担保债权人进行秘密协商
部分预重整概念:在申请破产重整之前,债务人企业只请求了部分债权人表决组对于债务清偿方案进行投票,在申请重整之后,再请求其他表决组进行投票。一般金融债权与担保债权较为集中和大额,关键是与其达成和解;普通债权人人数众多,较为分散,没有债权申报这一环,也非常容易遗漏,不易达成和解。
(二)进行预登记,并允许政府与法院适当介入
结合预登记制度,先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预登记,法院审查后进行预登记,并在预登记之日起的合理期限内,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暂缓执行;对于双方都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给予管理人一定选择权,若选择继续履行,应当准许;若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准许解除;对方不同意解除的,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向法院进行备案,债务人可暂缓执行,待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进行解除。
(三)以债务人自行管理为主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1.债务人选择自行管理的,应当向法院备案
2.法院为债务人选择监督型管理人,检查债务人的运营情况和管理情况
3.债权人认为债务人存在违法或欺诈情形的,向管辖法院提出,管辖法院依据重整程序批准债务人自行管理的标准作出实质审查。
六、重点问题及风险
(一)预重整制度的启动
风险:何种企业有资格预重整?需防止企业利用该种方式逃债
对策:预登记或司法备案
(二)预重整期间的担保权行使问题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问题:预重整期间是否可以暂停行使担保权或允许担保物先行处置
对策:与担保债权人协商通过事后补偿等方式使其同意暂缓行使担保权;由政府出面与担保债权人谈判
(三)预重整方案效力确认问题
风险:预重整期间的重整方案草案在传统重整程序中仍需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表决,债权人仍有可能翻悔
对策:1.通过合同约定及法院对合同内容的支撑来固化预重整期间的成果
(1)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如果翻悔,除法定原因及情势变更外,应当对其翻悔致使其他当事人减少的利益进行赔偿,但以其翻悔而增加的利益为限。
(2)约定违约责任,在债权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请求法院确认其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2.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申请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四)管理人选人和衔接问题
(五)预重整期间遗漏债权处理
七、房地产企业预重整重点关注问题
房地产公司:特指开发公司,是通过获取土地,找设计院设计图纸,找建筑公司建设项目,自行或找代理公司销售项目,最终获利的公司。
(一)房地产破产案件的特点
1、资产主要为土地使用权和房产
2、一般是涉众、涉稳型案件,尤其是牵涉购房债权人、建筑工程承包商、建材供应商、农民工、金融机构等多方利益主体,购房债权人、担保债权人、工程债权人、普通债权人等各类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各方利益冲突激烈,涉及债权人人数庞大,极易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具体工作(以余杭怡丰成公司为例)
1.启动:法院对房地产企业的破产重整申请进行预登记,待相关条件成就再及时裁定受理该企业的破产重整,并选任管理人,管理人在前期预重整工作的基础上仍可开展后续工作
2.预重整期间的主要工作
(1)确定复工续建的可行性
①对房地产公司及其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公司的真实现状
②聘请第三方与原施工单位一起对停工项目续建所需资金进行测算,并模拟具体的续建计划,分析续建可得收益及成本关系
③同时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现场确认并审计,确定续建复工可行性和所需融资金额。
(2)召开已知债权人会议
①对房地产公司账面情况进行梳理,确认已知债权人的名单和账面债权数额,比照企业破产法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规定,由最大债权人以主召集人身份向法院递交召集已知债权人会议的备案申请。
②在主召集人的主持下,通过分组召开已知债权人会议的形式建 立已知债权人联络、协商机制,并对每一位已知债权人的表 态形成书面承诺文件,达到预重整目标。
(3)初步形成复工续建的融资方案
①房地产公司一般最大债权人及抵押权人都是银行;
②与银行经充分协商、洽谈,确定以某银行为主导,通过政府融资平台为在建项目后续融资。
③采用专项封闭操作方式,约定还款来源为在建项目建成后销售的房款,平台公司不承担经济责任,复工续建所融资金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
(4)复工续建方式的选择
①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原施工单位复工续建;另一种是原施工单位退场,更换施工单位。
②由原施工单位复工续建的弊端在于,从破产房地产企业出现危机到进入破产程序存在较长的停工期,这期间产生的大笔停窝工损失费,从法律角度而言只能按普通债权处理,然而实务中,原施工单位通常要求付清拖欠建设工程价款和停窝工损失费后方同意复工续建。
③更换施工单位的弊端在于,更换过程中会产生前后交接损失费用、管理团队费用、已完工程的清点费用、原单位退 场费用等大笔费用;同时施工单位更换还涉及重新招投标、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重新备案等,需耗费较长时间。此外,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建设施工领域实行建设工程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实务中,更换施工单位后新旧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如何分割相应责任 是操作难题。
④在充分对比两种不同复工续建方式利弊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在建项目的施工进度、施工单位资质及能力、施工单位配合度等因素后,决定复工续建方式。
(5)其他工作
在建项目工程量的审计、复工续建征求购房债权人意见等。
3.进入重整程序
进入重整程序后,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表决会议的各项议案
(三)关注点
1.充分发挥政府的协调作用
预重整过程中的维稳、政策优惠、协调联络等问题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充分发挥政府在预重整中的协调作用可以有效提高预重整的成功率。在申请破产预登记之前,房地产公司应向属地政府报告其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等实际情况,并请求政府协助。政府提前介入,可有效防止公司资产继续缩水和不良债务扩大。
2.充分发挥债权人的作用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向银行债权人融资,考虑到银行债权占所有债权的比重最高,其重整的意愿最强烈,积极性最高;
二是由占已知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主要债权人召集已知债权人会议,一般最大债权人是银行,由银行出面与其他债权人进行洽谈组成联合召集人;
三是充分尊重各债权人的表决权,一般事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已知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通过已知债权人会议组织方案、决定是否续建复工、通过续建复工方案或融资方案以及通过债务清偿方案或资产重组方案等关键性事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已知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3.确保程序的公正性
(1)充分的信息披露
预重整前期,债务人和债权人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为确保债权人的选择权和参与权能够真正得以实现,必须充分披露债务人相关信息,确保债权人能够据此作出合理判断。
披露内容包括预重整期间工作情况、房地产公司及在建项目基本情况、已知债权人会议组织方案、在建项目已完工程量审计工作基本情况等,在此基础上,由各已知债权人表决。
(2)征求购房债权人意见
房地产企业预重整过程中,购房债权人的利益诉求不容忽视。可以通过在公司网页和预售时留存的购房债权人联系方式,告知购房债权人在公司网站首 页下载征求意见函,并就征求购房债权人意见工作进行公证,由购房债权人就续建事项签署意见广泛征求购房债权人的意见。
(3)补充投票表决工作。
可在《已知债权人会议组织方案》规定已知债权人会议的形式包括现场会议 和非现场会议(含书面表决),召集委员会或召集人代表可以决定通过非现场会议(含书面表决)的形式召集已知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但应保障已知债权人的知情权、表达权和 监督权。考虑到部分债权人表示需要进一步考虑和了解情况的,故可在给予债权人一定考虑期后接受债权人的补充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