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序推进司法改革的建议 —以审判运作模式中分类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为切入点

2017-09-13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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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概要:

2014年《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提出改革七大政策导向:一是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二是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把高素质人才充实到办案一线;三是完善法官、检察官选任条件和程序,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尊重司法规律,确保队伍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四是完善办案责任制,加大 ...

作者介绍

赵嘉琪: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2014年《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提出改革七大政策导向:一是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二是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把高素质人才充实到办案一线;三是完善法官、检察官选任条件和程序,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尊重司法规律,确保队伍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四是完善办案责任制,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五是健全与法官、检察官司法责任相适应的职业保障制度;六是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七是完善人民警察警官、警员、警务技术人员分类管理制度。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新版四五纲要)围绕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这一关键目标,提出了7个方面65项司法改革举措。

本轮司法改革自上而下无不提及人员分类管理,其出发点是为了去行政化,提高法官办案的独立性和专业化水平,最大限度的实现司法公正。法官员额制下的法院人员被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个序列。三个序列的人员各司其职,形成一个以法官为中心、的工作团队,这样的架构不但有助于实现法官独立,使法官工作免受行政化的干扰。三类人员的的序列分类,更有助于三个序列的工作人员明确各自的工作特性,专注于各自工作领域。专业进而精深,三类人员在各自的岗位上锻炼专业技能,加强理论学习和实践经验积累,分工合作,形成稳定的职业特性,共同践行法律理性。法官与其他辅助人员分工协作,很多地方都建立了一名员额法官、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的“1+1+1”模式,部分地区也积极探索,创建了新型审判组织模式,例如 “1+N+N”的动态审判团队模式,部分法院设置“1+1”“N+1”“1+1+1”三种团队配置模式。采取何种审判组织模式,如何配置审判组织内部人员,需要各地法院根据自身审级、人员、案件、编制等实际情况确定。但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职责分工则较为模糊,各地的试点方案也鲜有给出可操作的规定,即使有规定,规定中各类人员的职责划分是否合理也值得商権。

另外,尚没有明确的法律文件指出法官助理与员额法官的对应关系。如若法官助理形成长期的一对一关系,法官对助理有更大影响力,成了私人助理,法官可能也会把很多有关审判的核心工作交给助理来做,法官来签宇,司法责任制流于形式。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建议,建立权力清单,最好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基础清单的形式明确工作内容、流程和职责分工,各基层法院可结合自身情况做进一步的细化。若有些难以决然分清界限,可以列出司法辅助人员的负面权力清单,明确哪些工作是司法辅助人员一定不能参与的。如此,法官专注于核心审判事务;司法辅助人员即法官助理主管法官交代的法律辅助事务,包括起草法律意见书、查阅文献等等;行政辅助人员主要为法官提供日常事务辅助。如人力资源管理、硬件资源分配、信息技术管理、庭审记录判决书归档、安保等。法官是团队的灵魂人物,掌握整个团队的日常工作,法官助理和行政助手以服务法官工作为宗旨。各个团队之间互不干涉,独立运作,没有隶属关系。这样的扁平化协助模式,维护了法院的精英化体制,体现了各类人员的差异化优势。会使司法工作更加职业、专业和高效,更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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