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序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建议 --以完善人民陪审员配套制度为切入点
2017-09-13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资讯概要:
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启动以来,人民法院抓住历史机遇,牢牢把握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方向、尺度、标准、关键,全面推进司法改革工作,总体上实现改革工作的平稳开局、重点突破和有序推进,改革的方向、思路和方法进一步明确,改革经验不断成熟,改革成效逐步显现。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 ...
作者介绍
赵嘉琪: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启动以来,人民法院抓住历史机遇,牢牢把握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方向、尺度、标准、关键,全面推进司法改革工作,总体上实现改革工作的平稳开局、重点突破和有序推进,改革的方向、思路和方法进一步明确,改革经验不断成熟,改革成效逐步显现。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四项改革,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除以上四项重大改革外,增设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推进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健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是需要统筹推进,力争突破的改革项目。
随着司法改革工作的不断发展,改革进程日益加快,改革过程中也会遇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笔者结合当前深化司法改革的形势、任务,针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谈谈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目前,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是最为权威的、普遍适用的指导规范。但其只通过二十余条笼统的规定,将整个人民陪审员制度涵盖其中,可操作性不强。尤其是司法改革之后,员额法官数量较之前的审判人员数量减少,对人民陪审员的陪审要求更加提高。然而,现实中很多人民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仅起有象征意义,只起到"陪而不审"的陪衬作用,在庭审中无足轻重。如此之下,针对人民陪审员而付出的司法投入便会白白浪费。
笔者认为,目前规定对人民陪审员遴选培训、职责范围、参审类型等不够完善,须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陪审员管理机制,加强人民陪审员的遴选、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制定人民陪审员考核办法、监督办法和奖惩制度,通过奖惩制度更好的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督促人民陪审员认真履行职责。具体而言:
一、健全随机抽选机制,确保选任工作的公平公正
对于人民陪审员选取机制而言,必须具有随机性,这是为了保证民主的真实性。增强代表性和广泛性,是人民陪审员遴选机制的前提。具有代表性的人民,更加广泛的参与司法,其实就是司法民主的一种量化标准。为此,首先,保障人民陪审员的数量基数,并适当増加,数量的不足一定无法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其次,为了保障审判工作的专业性和严谨性,就必须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群体的内部结构。在保障广泛代表人民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专业性、技术性要求,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质量。使其不仅能够起到参与和监督的作用,也能切实的帮助提升审判结果的合理性。
二、明确人民陪审员职责范围、内容
必须将人民陪审员的权、责统一化,义务明确化。人民陪审员虽然通过参审权参与审理,但必须对其参审范围严格确定,避免其参审权影响法官审判权的正常行使。同时在必须保障人民陪审员监督权的前提下,对人民陪审员也应进行适当监督。这样有助于防止人民陪审员对司法的不当干涉,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转。人民陪审员诸如出勤状况、庭上礼仪、合议保密等等义务也必须通过法规加以明确。
三、完善人民陪审员培训机制
培训工作不应局限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之前。随着法律法规的更新、司法解释的出台等,对于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应随时跟进。培训的内容应适当考虑人民陪审员自身的职业特点和社会经历,进行适当分类,以提高效率、有的放矢。虽然要对人民陪审员进行法律法规、大政方针方面的培训,但还应将重点放在事实认定相关技能的提高上,例如证据真实性、关联性认定能为,司法道德培养,调解技巧学习等。另外,培训工作应由专口的行政机关负责。除安排相关培训工作,出版教学材料外,也可以对人民陪审员的档案、工作动态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