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破产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2018-01-09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资讯概要:
为进一步规范破产案件的审理,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破产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渝高法〔2017〕207 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7 年第17 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破产案件的审理,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等相关规定,就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以下解答:
1 . 在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中,如何把握受理条件,避免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逃避债务?
答:应正确认识欺诈逃债行为与破产程序之间的关系。欺诈逃债行为,主要发生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财产由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一般并无欺诈逃债条件,因此破产程序本身并不会产生欺诈逃债的后果,规范的破产程序恰恰是制止、纠正债务人欺诈逃债行为的有力保障。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对于债务人资不抵债的认定,应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除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以外,应以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为依据进行认定。不能仅以债务人有欺诈逃债的可能为由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受理后,应通过破产程序撤销和否定债务人不当处置财产行为,追究出资人等相关主体责任的方式,使其逃债的目的落空。
2 .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中,如果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是否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向债务人送达破产申请相关材料?
答:人民法院在收到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通知债务人,以充分保障债务人的异议权。如果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导致无法直接通知债务人的,应当通过公告的方式,依法向其送达破产申请相关材料。公告可以采取在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发布,或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进行。
3 . 破产案件受理后,原保全法院经告知后仍不解除保全措施的,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包括审理程序和执行程序中针对债务人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均应当及时解除。原保全法院经告知后仍不解除保全措施的,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可以报请原保全法院的上级法院监督,其上级法院应当指令原保全法院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4 . 债权人怠于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的债权人可否代位申报?
答:债权人怠于申报债权,该债权人的债权人代位申报债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准许。申报的债权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后,债务人或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 何种情形下可以将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确定为劣后债权,安排在普通债权之后受偿?
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权确定为劣后债权,安排在普通债权之后受偿:
(一)公司股东因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而对公司负有债务,其债权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范围内的部分;
(二)公司注册资本明显不足以负担公司正常运作,公司运作依靠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负债筹集,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因此而对公司形成的债权;
(三)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了自身利益,与公司之间因不公平交易而产生的债权。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前述情形下形成的劣后债权,不得行使别除权、抵销权。
6 .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劣后债权的认定程序如何安排?
答:管理人在拟定债权表时,应当对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债权是否属于劣后债权作出认定,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
7 . 管理人可否对债权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进行审查?
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是管理人的职责之一,因此对于债权人申报债权时主张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管理人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应在债权表中载明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
8 . 债权人会议可否对破产财产的拍卖次数和流拍后以物抵债等问题进行决议?
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会议有权决议破产财产的变价出售方式。为提高破产审判效率,管理人可以将拍卖次数和流拍后以物抵债等问题纳入变价方案,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按变价方案执行。
破产财产为国有资产的,其处置方式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9 . 为了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可否设定对债权表记载债权的异议期限和起诉期限?
答: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在管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不少于十五日的期限)提出异议。债务人、债权人未在管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人民法院可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逾期提出异议的,管理人可不予审查。
债务人、债权人在管理人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管理人应当予以审查,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仍有异议的,应在管理人告知其异议审查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逾期未起诉的,视为无异议,人民法院可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逾期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0 . 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的债权,人民法院在裁定确认之前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均无异议的债权,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要求管理人重新审查并向债权人会议披露。经管理人重新审查并披露后,债务人、债权人仍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11 . 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清算案件受理后,应该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清算案件后,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应当采取以下必要措施,最大限度查找、追收债务人财产:第一、通过向银行、工商、税务、国土房管、车辆管理部门查询等必要途径查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已向相关部门查询债务人近期财产状况的,管理人可以直接援用相关查询结果;第二、查明出资人的出资情况,对未履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出资人采取必要追缴出资措施;第三、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撤销和否定债务人的不当行为,对相关财产依法采取必要追回措施;第四、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非正常收入或者侵占的债务人财产依法采取必要的追回措施;第五、对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义务的,应向人民法院提出采取强制措施或处罚的建议;第六、发现债务人有关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七、对债务人财产采取其他必要的清查和追收措施;第八、管理人认为难以追收或追收成本过高的,应提请债权人会议决定是否予以追收。
在穷尽上述必要措施,依法追收债务人财产后,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或者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因债务人有关人员的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终结破产程序的同时,应当告知各债权人可以另行起诉要求相关人员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