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2018-01-09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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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概要:

2018年1月9日晚7点,振邦所2018n年首次公开课如期举行,全体律师齐聚会议室,学习并探讨了由赵子文律师主讲的“浅析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相关内容。 ...

2018年1月9日晚7点,振邦所2018n年首次公开课如期举行,全体律师齐聚会议室,学习并探讨了由赵子文律师主讲的“浅析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相关内容。

《婚姻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补充规定

•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孳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在民法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自然增值:指因在夫妻未投入任何时间、智力、金钱、劳动等贡献,而仅因市场因素导致的财产增值。如婚前买的古董因市场价格上涨产生的增值。 •投资收益:指以盈利为目的,花费时间、精力经营后取得的利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补充规定•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婚前赠与房产能否撤销?

•1、如果房产没有过户,赠与方就可以行使撤销权,房产仍归一方所有。

 •2、如果房产已过户,赠与方就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了。

•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一方父母出“全资”,也就是全部款项均由一方父母所出的情况下,如果房屋又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想取得房产权利,可以将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 •由一方父母只是出了首付款或贷款的一部分,那么即使该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一方婚前贷款购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与另一方共同还贷,如果之后双方离婚,一方对于自己婚前出资及增值、婚后还贷及增值享有权利,另一方也有权主张婚后还贷及其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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