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农村户籍如何按城镇标准赔偿?

2018-01-26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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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人身损害赔偿区分为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对于如何适用,各地法院做法不一致,而两者赔偿数额相差甚远,出现同命不同价的局面。那么,属于农村户籍的受害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按城镇标准赔偿呢? ...

导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人身损害赔偿区分为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对于如何适用,各地法院做法不一致,而两者赔偿数额相差甚远,出现同命不同价的局面。那么,属于农村户籍的受害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按城镇标准赔偿呢?

农村户籍如何按城镇标准赔偿

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和答复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指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3.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全国应该统一问题”的答复》中指出:

目前来看,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全国统一的条件尚不成熟:

第一,东西部差异、城乡差别是赔偿标准不能统一的现实条件。损害赔偿,既要考虑到被侵权人的损失填补,也要兼顾侵权人的赔偿负担。由于我国东西部差异、城乡差别仍然存在,甚至不少地区差别较大,如果实行全国统一的赔偿标准,在相当多的地区尤其是不发达地区,显然会过分加重侵权人的赔偿负担,会出现无力赔偿、赔偿不到位等情形,酿成新的矛盾。

第二,从司法实践来看,人民法院也在根据法律和现实发展逐步调整赔偿标准。例如,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按照相同数额予以赔偿。根据我国城镇化的实际情况,人民法院不再以户籍作为判断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的唯一指标,而以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综合判断适用何种赔偿标准,尽最大可能兼顾被侵权人的损失填补和侵权人损失赔偿可能性。

因此,虽属农村户籍,只要证明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即可能按城镇标准主张赔偿。

二、依据浙江省有关标准

2017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应统一适用相关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裁量的通知》(浙高法〔2017〕92号)指出: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涉农村户籍的务工人员除依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外,交通事故发生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参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

1、受害人的户籍在农村,但其所在集体的土地已被国家征收或者其承包的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致其无法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

2、受害人与用工单位签署劳动合同且已购买养老保险的;

3、受害人系在城区购买商品房且已办理房产证的所有权人或户内同住家庭成员的;

4、受害人系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业主且从业时间满一年的;

5、其他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主要生活消费地等因素综合判定可以参照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的情形。

(二)受害人为农村居民但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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