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

2018-01-30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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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概要:

2018年1月29日晚7点,振邦所周一公开课如期举行,全体律师齐聚会议室,学习并探讨了由苏凌蓉律师主讲的“解读《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相关内容。 ...

2018年1月29日晚7点,振邦所周一公开课如期举行,全体律师齐聚会议室,学习并探讨了由苏凌蓉律师主讲的“解读《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相关内容。

变更追加当事人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变更或者追加第三人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一项制度。这项制度在反制规避执行、迅速实现债权、减轻当事人讼累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出台前,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在这方面有所涉及,但总体上看,条文设计过于粗疏,难以满足实际需要。实践中,借助违规注销企业、滥用公司有限责任等方式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债权人在新形势下通过转让债权尽快实现债权价值的需求比较迫切。

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对法院在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的规范,不仅填补了此前法律、司法解释的空白,积极回应了实践中亟待明确的问题,还对司法解释的既有条文进行了较为全面地吸收、整理和修订,便于社会各界和人民法院理解适用。概括而言,重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明确变更追加法定原则

执行当事人的变更追加不仅关乎多方主体的切身利益,而且涉及审执关系、执行效率、程序保障等诸多问题,为平衡各方利益,尊重既有体制机制,变更追加当事人必须始终坚持法定原则。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一条即明确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明确了变更追加当事人的法定主义原则以及申请主义原则,所有的变更追加都要符合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变更追加的明确规定的情形,变更追加当事人不得以职权主动追加,而应奉行申请主义原则,须有申请才有变更追加。

二、申请执行人的变更追加情形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在司法解释层面,通过8个条文明确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因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发生概括继受,或者因债权转让、离婚分割等发生特定继受时,权利承受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自己为申请执行人,以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一)申请执行人是自然人

1、死亡: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为申请执行人。

2、失踪:财产代管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为申请执行人。

3、离婚:配偶可以申请变更追加为已分得债权的申请执行人。

(二)申请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终止:承受权利的主体可申请变更追加为申请执行人。

2、分立:依分立协议约定承受权利的主体可申请变更追加为申请执行人。

3、机关法人被撤销:继续履行原机关职能的主体可申请变更追加为申请执行人;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可申请变更追加为申请执行人。

(三)申请执行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债权:债权受让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为申请执行人。

三、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情形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明确了现实需求迫切、法律关系简单、易于审查判断的几种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情形,主要包括变更追加瑕疵出资有限合伙人、对瑕疵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公司发起人、出让瑕疵股权的股东、违规注销企业的清算责任人、承诺对被执行人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无偿接受行政命令调拨财产主体、财产混同的一人公司股东等,以对逃避、规避行为形成精准打击。

(一)被执行人主体资格发生变动

1、自然人死亡:追加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等为被执行人; 权利人放弃权利且无遗嘱执行人时可直接执行遗产。

2、法人等合并:追加存续或新设的法人等为被执行人。

3、法人等分立:无书面协议则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等为被执行人;有书面协议则按照书面约定执行。

(二)被执行人是其他经济组织或非法人

1、个人独资企业:其投资人可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投资人可直接执行所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执行个体工商户字号时可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

2、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可追加为被执行人;有限合伙人可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范围内担责。

3、法人分支机构:法人可追加为被执行人;法人财产不能清偿时,可直接执行该法人的其他分支机构财产。

4、其他组织:该组织的债务承担主体可追加为被执行人。

(三)被执行人可能以有限责任规避执行的

1、股东、出资人或者发起人出资不足:追加该股东、出资人及发起人为被执行人。

2、股东、出资人存在抽逃出资行为:追加该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3、股东将瑕疵股权转让:追加该未依法出资即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发起人为被执行人。

4、一人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四)被执行人非正常注销、关停导致无法清算的

1、有限责任公司: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2、股份有限公司:追加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

提示: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对公务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承担清偿责任的主体范围并不相同,需要特别留意。

(五)第三人承诺加入债务的

1、公司注销时承诺清偿被执行人债务: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2、执行过程中第三人书面承诺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提示:第三人书面承诺自愿代履行的变更追加。只要第三人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可以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六)第三人无对价受益的

1、企业关停后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追加该受让财产人为被执行人。

2、行政命令将财产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追加接受该财产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四、保全和诉讼救济的具体化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增加规定了审查期间的保全制度,并对复议、诉讼期间的财产执行问题予以明确,以防止被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一方在此期间转移财产、导致生效裁判无法执行。此外,《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坚持繁简分流,分别规定复议、诉讼两种救济途径,针对基于出资不足、抽逃出资、清算责任等实体责任需要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复杂情形,明确赋予各方不服裁定可以提起诉讼的权利,力求在迅速实现债权与充分程序保障、执行效率与执行公正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

(一)变更流程

1、简化流程:姓名名称变更的,变更后主体直接作为执行当事人。

2、主要程序:由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组成合议审查,并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

(二)变更追加当事人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新增)

在法院审查期间申请保全财产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在申请变更追加之前申请保全财产: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三)复议

1、对变更、追加裁定申请复议: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审查: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裁定。

3、复议期间裁定的效力: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四)诉讼——执行异议之诉

1、适用范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可能以有限责任规避执行的4种情况下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被执行人非正常注销、关停的情况下追加股东或董事为被执行人的。

2、起诉期限:自裁定书送达15日内。

3、类型:分为债务人不适格异议之诉和债权人许可执行之诉。债务人不适格异议之诉由被申请人提起,且在一般情况下诉讼期间不得执行争议范围内财产;债权人许可执行之诉由申请人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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