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4:执行那些事之担保人的追偿权

2018-03-09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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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概要:

连带责任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因承担保证责任所形成的关系属于独立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连带责任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当通过审判程序确定应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数额,不经审判程序执行机构无权确定。但是,如果人民法院已经对主债务人与连带责任之间的纠纷进行了一并审理,连带责任人追偿的数额具体并且确定,则其在承担责任 ...

一、普通民事担保担保人追偿权

 连带责任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因承担保证责任所形成的关系属于独立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连带责任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当通过审判程序确定应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数额,不经审判程序执行机构无权确定。但是,如果人民法院已经对主债务人与连带责任之间的纠纷进行了一并审理,连带责任人追偿的数额具体并且确定,则其在承担责任后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对追偿额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执行担保的担保人追偿权

执行担保不同于普通民事担保,故执行担保不能适用民事担保规则。对于执行担保中担保人是否享有追偿权以及如何行使追偿权,因法律、司法解释缺乏明确规定,《执行担保规定》明确担保人可以通过诉讼进行追偿。此前,实践中的处理大相径庭。有的法院不允许担保人进行追偿;有的允许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被执行人;还有的则从鼓励、保护担保人的积极性和权益出发,在裁定执行担保人财产时同时明确担保人向被担保人的追偿权和申请执行权,允许担保人直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对此,《执行担保规定》进行了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提起诉讼向被执行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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