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5:执行那些事之执行和解协议中担保条款的效力

2018-03-10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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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的财产,不需要申请执行人另行提起诉讼。 ...

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常常会要求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此类担保条款是否构成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执行担保,执行法院能否依据该条款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实践中争议很大。201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和解规定》)这一司法解释,对执行和解协议中担保条款的效力做出了特别规定。

一、何谓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就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法律关系的实现程度和方式形成协议,作为执行依据,并将该协议提交人民法院,从而中止或终结案件强制执行程序的法律行为。执行和解是执行的方式之一。

从效果上来讲,执行和解既有利于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以及时实现,又充分考虑到了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有利于增进当事人之间的理解,消除矛盾,构建和谐。同时自动履行避免了法院因执行所要采取的各种强制措施,充分节约执行成本,符合诉讼经济原则,而且在一定的程度上化解了执行难的问题,有利于提高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1款,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执行员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签名或盖章的,成立执行和解。但此前法律、司法解释对于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构成执行和解、产生何种法律效果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不同案件的认定结果可能截然相反。对此,《执行和解规定》明确了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的区分标准,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律效果。具体而言,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的区别在于,当事人是否有使和解协议直接对执行程序产生影响的意图。换言之,即便是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只要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一方提交另一方认可,就构成执行和解,人民法院可以据此中止执行。反之,如果双方没有将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提交给人民法院的意思,那么和解协议仅产生实体法效果,被执行人依据该协议要求中止执行的,需要另行提起执行异议。

《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三、执行和协议中担保条款的效力

对于执行和解协议中担保条款的效力,《执行和解规定》作出明确规定,简言之,如果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的财产,不需要申请执行人另行提起诉讼。当然,如果申请执行人选择就履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担保条款依然有效,申请执行人可以在诉讼中主张担保人承担责任。

《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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