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认定
2018-03-12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资讯概要: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2018年3月12日晚7点,振邦所全体律师齐聚会议室,学习并探讨了由孙弋婷律师主讲的“ 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认定”相关内容。
《合同法》第113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合同利益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基于合同的固有交换利益,另一部分是以合同获得的财产为基础而产生的增值利益。后一种利益就是合同法中的期待利益(可得利息)。
二、可得利益产生于合同履行之后,合同订立前或者履约期之前不存在可得利益的问题。
三、可得利益的求偿需坚持客观确定性,即预期取得的利益不仅主观上是可能的,客观上还需要确定的。因违约行为的发生,使此利益丧失,若无违约行为,这种利益按通常情形是必得的。
四、法律采取预见性限制可得利益赔偿范围的随意扩大。
预见性有三个要件:
一是预见的主体为违约人,而不是非违约人。
二是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之时,而不是违约之时。
三是预见的内容为立约时应当预见的违约的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获得的预期的利益,简称可得利益。可得的利益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
例如,汽车修理厂与出租车司机约定10日修理好损坏的出租车,汽车修理厂迟延3日交付,司机开出租车每日的营业额为500元,可获利润200元。3日的可得利益为600元,汽车修理厂违约,应赔偿600元的间接损失。
赔偿损失的计算
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关键是确定标的物价格的计算标准,计算标准涉及标的物种类和计算的时间及地点。
合同标的物的价格,可分为市场价格和特别价格。一般标的物按市场价格确定其价格。特别标的物按特别价格确定。确定特别价格往往考虑精神因素,带有感情色彩。例如,著名医学教授、原南京军区总医院普外科中心副主任邹忠寿于1996年病逝。其妻将十张具有特殊意义的照片的底片,如邹忠寿获国家特别津贴后的全家照,送交南京某冲印社放大,冲印社将底片全部遗失。冲印社虽承认过错,却坚持按每张底片2元进行赔偿。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公开审理。认为:被告系摄影冲印单位,理应妥善保管好顾客交付的底片,由于被告管理不善,遗失原告十张无法再现的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底片,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理应赔偿。判决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5000元。
计算标的物的价格,还要确定计算的时间及地点。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价格往往不同。通常以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作为确定标的物价格的计算时间,以违约行为发生的地点作为确定标的物价格的计算地点。
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了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则按该方法算定损失赔偿额。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题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存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欺诈经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以及因违约导致人身伤亡、精神损害等情形的,不宜适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
壹——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
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是适用《合同法》第113条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则不应适用《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无需对可得利益进行认定
贰——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包括可得利益在内的全部损失,是“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基本前提的”,如果不存在违约情形,仅仅是因为行使法定解除权,则不宜将“赔偿损失”的范围扩大到可得利益损失。因为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程度和后果不能等同于当事人故意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叁——可得利益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只有在可得利益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赔偿请求才能得到支持。如果可得利益损失并非违约行为的结果,那么违约方无需赔偿这部分损失。比如某公司被处以关停的行政处罚,故其被关停后以后没有生产的根本原因就并非电业局停止供电造成的,法院对其主张电业局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肆——是否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此时,一般认为不再适宜采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
伍——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具有确定性、预见性?确定性规则要求可得利益无论从性质和数额,还是从获得的可能性上都能够被确定下来。尽管可得利益是还没有实现的利益,但在合同订立后就已经具备了实现的可能性。双方当事人根据订约时的预期与履约过程中的客观条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将可得利益的大小用金钱计算出来。因此,“假定或可能发生的损失,不能作为违约损失赔偿的对象”
2011年9月底,正通公司与新东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正通公司负责建设新东公司锅炉烟气脱硫工程项目并提供技术服务、售后服务等事项,工程合同总价为441.86万元。合同签订后新东公司支付了132万元预付款
2011年10月中旬,常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常州市2012年底主要大气污染减排工作方案》,要求新东公司在6月底拆除燃气锅炉。
2011年12月7日,新东公司与正通公司签订了《协商解决关于停止锅炉双碱法烟气脱硫项目的建设》会议纪要一份,由于政策原因,双方合同无法正常执行,在建锅炉双碱法烟气脱硫项目已没有继续实施的必要。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精神停止使用现有锅炉装置,并终止锅炉双碱法烟气脱硫项目。此后,双方一直未就赔偿事项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