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破产审判会议纪要》解读(一)第28条: 税收债权与担保债权清偿顺位的确定
2018-03-12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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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6日《最高法院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第28条:破产债权的清偿原则和顺序。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因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 ...
一、税收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清偿顺位争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程序中的债权清偿顺位应为:担保债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
然实践中却存在不同于《企业破产法》的做法。《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规定:“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此时税收债权与担保债权则处于平等地位,按各自发生时间的先后决定执行的顺序:税收债权——担保债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普通债权,此举完全违背《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债权清偿顺位。
面临破产实践中两种顺位的争议,管理人往往转而寻求政府的协调帮助,然此举却不利于案件的进程推进以及管理人履职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绍兴中院的探索性判决
针对税收债权与担保债权矛盾冲突的解决,绍兴中院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2017)浙06民终1119号二审判决明确了以下裁判思路:
1、在《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与《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不一致时,《破产法》具有相对特别的属性应优先适用。
2、破产程序中不可适用《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否则将导致破产债权的清偿体系发生混乱,违背担保权设立之初衷。
3、《破产法》和《税收征管法》均属于《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例外情形,《物权法》、《税收征管法》、《破产法》相关条款对税收债权、担保债权清偿顺序的调整针对性逐渐增强,彼此是一般到特别再到更特别的关系,内在逻辑并不能支持《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破产程序中优先适用。
绍兴中院之判决明确了争议解决途径,为绍兴地区的破产实践提供了办理思路。
三、会议纪要的确定性导向
2018年3月6日《最高法院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第28条:破产债权的清偿原则和顺序。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因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其中涉及的惩罚性赔偿除外。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本次会议纪要中“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无疑为1119号判决书提供了确定性的认可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