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破产审判会议纪要》解读(二): 对府院联动协调机制的认可

2018-03-15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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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6日《最高法院破产审判会议纪要》总体要求概述第三条:要健全破产审判工作机制,最大限度释放破产审判的价值。要进一步完善破产重整企业识别、政府与法院协调、案件信息沟通、合法有序的利益衡平四项破产审判工作机制,推动破产审判工作良性运行,彰显破产审判工作的制度价值和社会责任。 企业破产是一项 ...

一、会议纪要关于协调机制的健全

2018年3月6日《最高法院破产审判会议纪要》总体要求概述第三条:要健全破产审判工作机制,最大限度释放破产审判的价值。要进一步完善破产重整企业识别、政府与法院协调、案件信息沟通、合法有序的利益衡平四项破产审判工作机制,推动破产审判工作良性运行,彰显破产审判工作的制度价值和社会责任。

企业破产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成熟、配套、协调的制度机制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着力补齐企业破产的制度机制短板。其中包括推动地方法院与政府建立协调机制。协调机制统筹解决企业破产中职工安置、维护稳定、企业征信恢复等问题,即目前理论与实务热度较高的“府院联动”机制。

二、府院联动机制在浙江地区的实践

在破产法蓬勃发展的过程中“府院联动”机制已初见成效,会议纪要中“协调机制有力推动了破产审判工作的开展”的描述显然是最高院对“府院联动”机制成效的认可。

早在2013年起,浙江部分地区政府与法院关于破产案件办理的协调性事务已经试探运行,2016年10月31日浙江省高院在省委省政府的支持下,与省经信委联合印发了浙并购办[2016]8号《关于成立省级“僵尸企业”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该通知意在:1、明确府院联动的职责:完善破产清算与重整制度、探索快速审理之模式、将审判制度化以解决破产案件重难点问题、建立经验共享机制。2、确定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由省高院牵头,其它各单位紧密配合的方针政策。

浙江温州、绍兴、江山、湖州、泉州、衢州等各地也相继建立或完善协调处理工作机制。2016年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绍兴市企业破产协调处置工作机制(试行)》通知。该工作机制涵盖了职工安置、涉案资产查控、破产企业税收、工商登记、重整后信用修复等八大方面内容,并明确了协调程序。

三、振邦所破产案件府院联动之践行成效

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系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越建设”)的管理人,该案一定程度上敦促了2016年11月诸暨市人民政府“府院联动”会议纪要的出台。在振越建设破产重整工作中,诸暨市人民政府成立“企业风险化解处置协调小组” 联合市政府、经信、公安、国土、税务、建设、法院、风险办、人民银行、破产管理人等多家单位,针对重整工作中呈现的问题召开专题协调会议,并发布会议纪要。

依托该会议纪要的支持,管理人顺利完成了振越建设重整案中关于资债公司的设与撤、不良资产的剥离与平移、重整后振越建设公司的信用修复、税务的豁免、财产保全的解除、抵押权的注销等一系列问题,为后续绍兴地区此类破产案件的办理,探索出一条比较成功的可行性道路。

2017年5月,振邦所承接了浙江友谊特种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谊特钢”)破产重整案中投资人的法律服务事项。友谊特钢重整案是继振越建设重整案后,府院联动机制下的二代衍生产品,无论是“反向出售式重整模式”还是“府院联动机制”在本案中均得到充分的发挥和运用。为解决友谊特钢破产重整后供电系统的恢复使用、电量的增容等问题,诸暨市开发委、街道办事处共同召集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供电局、市法院、市风险办及企业工作小组、破产管理人、重整人投资人等单位业务负责人召开了专题协调会,会后以会议纪要形式发放并执行,目前,友谊特钢恢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

破产案件的成功办理,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政策支持,得益于府院联动机制的良性效益。当然,府院联动机制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有待我们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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