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订管理与风险防范

2018-05-22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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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概要:

2018年5月21日晚7点,振邦所全体律师齐聚会议室,学习并探讨了由王荣江律师主讲的《劳动合同签订管理与风险防范》相关内容。 ...

2018年5月21日晚7点,振邦所全体律师齐聚会议室,学习并探讨了由王荣江律师主讲的《劳动合同签订管理与风险防范》相关内容。

一、签约主体的识别

签约主体——甲方

a总公司以及全国各地的分公司、办事处

b证券公司、电信公司及其设立的营业部、营业厅

c母公司下面设立的子公司

以上带下划线的都可以作为甲方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吗?

以母/总公司作为甲方,还是以子/分公司作为甲方,各自利弊如何?

签约主体——员工

正常人员 →正常就业年龄内(劳动法15条,禁止招用童工)

兼职人员 →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

特殊对象 →下岗、内退、停薪留职等

个别对象 →实习学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双重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合同法》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9条: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实习的类型与关系界定

勤工助学→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劳部发{1995}309号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顶岗实习→第3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实习,主要是指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进行的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是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的重要内容。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学生要到生产服务一线参加顶岗实习。(教育部关于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虽不成立劳动关系,但有些地方有最低工资要求(如江苏省)。

毕业实习→指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在毕业前以就业为目的到用人单位进行的实习。有些地方有所突破(北京、江苏),可以认定劳动关系。

就业实习→如专利代理人执业证须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满1年。

申请律师执业证须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

(劳动关系)

二、合同种类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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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条件

第一种情形:双方协商订立;

第二种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预告或支付一个月工资 病、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三种情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认识误区: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可以解除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可以解除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比固定期限难?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比固定期赔偿多?

问题

您好,请问一下,我们公司有员工工龄已达10年以上,而且已经与公司签订2次以上劳动合同,请问:

1、公司一定要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2、如果可以与其签订有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公司有义务一定要向其告知其有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3、如果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可以单方终止吗?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1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签约时间的管控


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支付最长11个月双倍工资。之后视为成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区分单位原因还是员工原因,如果是员工原因(有证据证明),在1个月内的,单位应当终止劳动关系,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2-12个月内的,单位应当终止劳动关系,须支付经济补偿;

1年以上的,因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终止和解除均按法律规定执行。

四、风险防范的方案

•严格执行用工即签书面合同

•遵循限时签、当面签原则

•加强对具有双重身份员工的管理

•关联公司之间调动用工应注意合同处理与签订问题

•审核对比劳动者的签字情况

•建立劳动合同保管不善的补救机制

•发生未签订合同双倍工资纠纷注意时效运用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一般时效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特殊时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的限制。

讨论是否合理:

双倍工资从其名称来看是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属于拖欠劳动报酬之争议,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起算时效,期限为1年。

案例:

劳动者甲自2015.1.1进入A单位工作至2017.1.4离职,期间公司一直未与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甲于2017.1.7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请问,能否获得支持?

劳动者乙2015.1.1进入B单位,B单位直到2015.8.31才与乙签订了劳动合同。问:若乙于2016.7月离职,并于7.31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5.2.1至2015.8.30期间的2倍工资差额,是否过时效?

浙江:从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如劳动者工作已满1年的,时效即从工作1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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