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实务

2018-07-16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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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概要:

2018年7月16日晚7点,振邦所全体律师齐聚会议室,学习并探讨了由宣林霞律师主讲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实务》相关内容。 ...

2018年7月16日晚7点,振邦所全体律师齐聚会议室,学习并探讨了由宣林霞律师主讲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实务》相关内容。

案例一:

张甲与A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截止2015年6月,张甲尚欠A银行7万元。张甲病逝后,A银行将张甲的法定继承人刘甲、张乙、张丙、张丁诉至法院,要求上述四人偿还债务。刘甲等四人辩称:张甲如果有遗产,我们均放弃继承,也不愿承担债务。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顺序全体法定继承人均放弃对张甲遗产的继承权,A银行请求刘甲等四人偿还上述款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A信用社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赵甲向张甲借款100万元,到期后未还。后因赵甲去世,张甲将赵甲的丈夫和子女即吴甲、吴乙、吴丙、吴丁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庭审中,吴甲等四人均表示放弃继承赵甲的遗产。法院审理后认为:吴甲等四人虽声明放弃继承遗产,但以现有证据尚难以对赵甲是否存在遗产和吴甲等四人是否曾对赵甲遗产进行继承等情况进行核实,如确认放弃继承声明,相关事实将更难查明,债权人的权利将更难保障,故对吴甲等四人的放弃继承声明不予确认,判决:吴甲等四人在继承赵甲遗产范围内偿还张甲1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

“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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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如何确定:

对于被继承人的应负之债当然适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案由;而对于另二分之一的债务即被继承人配偶的个人债务,应当适用与其相适应的案由,如债之起因为民间借贷的,则该案由应当并列称之为“民间借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对于被继承人的应负之债当然适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案由;而对于另二分之一的债务即被继承人配偶的个人债务,应当适用与其相适应的案由,如债之起因为民间借贷的,则该案由应当并列称之为“民间借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现阶段法院处理方式:二个不同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否在同一案件中处理?

遗产范围:

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时

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时焦点的问题

(1)遗产的范围确定?

(2)配偶一方既是债务人也是继承人,此时配偶与其他继承人之间应如何分配清偿责任?

(3)如债权人从配偶以外的继承人处得到了全部清偿,其他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配偶是否享有追偿权?如享有,则比例又当如何确定?

债权人起诉时,关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有的债权人能够举证明确遗产范围,有的债权人则对此一无所知,只能笼统的请求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就上述案件,我们能查到房产,如果法院不主动查明遗产,对于遗产的范围我们无法确认。

债务清偿责任

诉请:

1.请求甲、乙、丙、丁归还借款

2.请求甲因夫妻共同债务归还借款,乙、丙、丁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3.请求甲因夫妻共同债务归还借款,由甲、乙、丙、丁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在被继承人遗产足以清偿个人债务时,由遗产全额清偿债务,则导致遗产总量减少,除被继承人配偶为唯一继承人的情形外,使得被继承人配偶获益,而其他继承人财产权益受损。

第一种方式认为:应在夫妻共同债务中划分出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进而明确偿还主体和范围,不应在未区分的情况下直接确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与被继承人配偶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方式认为:配偶和其他继承人都需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责任,然在其他继承人承担责任的性质层面,又出现了有限制的连带责任(配偶清偿债务,其他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补充责任(债务由配偶偿还,不足部分由其他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负责清偿)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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