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分编草案初审:婚姻家庭编的离婚冷静期、18岁以下均可被收养、取消计划生育计划等,无一不成为亮点!
2018-08-28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资讯概要:
8月27日下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包括六编,有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1034条。民法典出台后,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 ...
8月27日下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包括六编,有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1034条。民法典出台后,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将被替代,不再保留。
与现行婚姻法、收养法相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对于婚姻无效的情形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为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遏制利用伪造、变造或者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草案增加了一项婚姻无效的情形。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婚姻家庭编草案,还增加了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此外,婚姻家庭编草案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中都有关于计划生育的条款。为适应我国人口形势新变化,草案不再规定有关计划生育的内容。
而在各界关心的夫妻债务问题在婚姻家庭编草案中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会上表示,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承担。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近年来引发了较大争议,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修改了此前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债务认定的规定。目前看来,司法解释基本平息了争议和热点。因新司法解释刚出台实施不久,尚需要进一步观察实践效果,再研究如何在婚姻家庭编草案作出相关规定。草案目前对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未作实质性修改。
具体来看一看婚姻家庭编(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之亮点:
亮点一:疾病不再是禁止结婚的情形
为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草案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现行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实践中操作存在一定的障碍,即便是当事人均知情,也应遵循意思自治之原则。
亮点二: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
草案增加了一项婚姻无效之情形: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 意在遏制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之行为,维护登记机关之权威。
亮点三:增加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考虑成熟了再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此,草案给予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冷静期内,双方均可向登记机关撤回申请,以弥补实践中冲突离婚之情形。
亮点四:完善离婚赔偿制度
现行婚姻法规定了四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为更好地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预防、制裁作用,促进婚姻关系的稳定,草案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将其他一些确实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纳入损害赔偿范围。
亮点五:取消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
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中都有关于计划生育的条款,“实行计划生育”“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为适应我国人口形势新变化,草案不再规定有关计划生育的内容。
亮点六:界定“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概念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
视为近亲属: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
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亮点七:“其他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扩充了夫妻共同财产之范围,草案增加了“其他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
亮点八:增设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之情形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亮点九:界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草案增设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亮点十:亲子关系认定的诉讼解决途径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亮点十一:分居成为离婚的一项重要参考依据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亮点十二:离婚后子女抚养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对于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草案明确,“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亮点十三: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探望权
关于离婚后探望子女的问题,草案增加了一条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参照适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探望子女的规定。
亮点十四:离婚财产分割增加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亮点十五:离婚补偿救济不再限于“分别财产制下”
关于离婚补偿,草案扩大了适用范围,删掉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限定性条件“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明确规定“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亮点十六:符合条件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可被收养
关于被收养的对象,草案取消了现行收养法“不满14周岁”的限定,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就可以被收养。
亮点十七:有一名子女者也可收养一名子女
草案放宽收养人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亮点十八: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须相差40周岁以上
现行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草案以男女平等为前提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亮点十九:两种情形配偶一方可单方收养
现行收养法规定,收养必须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草案新设规定“配偶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可以单方收养。”
亮点二十: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须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基于自愿之原则。被收养人八周岁以上需征得其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