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诉讼实务
2018-10-22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资讯概要:
2018年10月15日晚7点,振邦所全体律师齐聚会议室,学习并探讨了由何雨梦实习律师主讲的《婚姻诉讼实务》相关内容。 ...
2018年10月15日晚7点,振邦所全体律师齐聚会议室,学习并探讨了由何雨梦实习律师主讲的《婚姻诉讼实务》相关内容。
第一部分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及过错的认定
一、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2条 5种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 14种情形
二、家庭暴力的主要形式: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典型性家暴) ,经常性谩骂(婆媳之间居多),恐吓威胁(精神暴力)
家庭暴力证据形式的具体种类: 公安机关证明:报警记录、出警记录、询问笔录、受案回执、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家暴告诫书等
医院证明:病历、诊断书、伤情鉴定、发票、挂号单等
视听资料:视频、照片
证人证言:亲戚、邻居、同事、现场群众等人的证言以及村委会、社区、妇联等机构证明
法律文书:民事裁定、判决书;刑事判决书
第二部分 彩礼、嫁妆等争议的处理
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四. 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应如何处理?
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可以根据共同生活时间、生育情况、未登记原因、彩礼数额、彩礼使用、回礼情况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需要返还的,可以根据前述因素酌情确定返还数额。
Ø 嫁妆:
(1)登记结婚前,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单方赠与
(2)登记结婚后,除特别约定外是对双方的赠予
Ø 婚礼礼金:除特别约定外是对双方的赠予
第三部分 子女抚养纠纷的处理
抚养权 (考虑因素) 年龄(2周岁以下、2周岁~8周岁、8周岁以上); 抚养能力与抚养条件; 成长环境;其他
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参照工资收入20%~30%,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及孩子的实际需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 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探望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T24:就探望权问题可单独提起诉讼
T32: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第四部分 财产分割及处理
一、房产
父母出资 | 登记人 | 房屋归属 |
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 出资人子女 | 出资人子女(婚前财产) |
出资人子女配偶或者双方 | 夫妻共同财产 | |
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 出资人子女 | 出资人子女(视为只对子女一方的赠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T7-1) |
出资人子女配偶或者双方 | 夫妻共同财产(视为对双方赠与) | |
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父母部分出资 |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 | 登记方(父母的出资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不影响产权归属,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T22-1) |
婚后一方或者双方父母部分出资 |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 | 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不影响产权归属,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T22-2) |
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购房全额出资 | 一方子女 | 按份共有(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额按份共有,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T7-2) |
夫妻双方 | 共同共有 |
婚前夫妻一方全额买房,婚后加名 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婚前夫妻一方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
《婚姻法解释三》T10 协议处理;房屋及未归还贷款归属登记方,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由登记方补偿。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九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的婚后共同还贷支付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该补偿数额如何计算?
答:补偿数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
[婚后还贷本息总额÷(购买时房价+应还贷款利息总额)]×离婚时房价÷2。如在个案中,计算所得补偿数额明显低于婚后还贷本息总额半数的,应在上述计算方式的基础上,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结合案件实际合理确定补偿数额。
婚前房产,婚后置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问八:夫妻一方以其婚前财产出资在婚后购置房屋,房屋性质如何认定?
答:夫妻一方以其婚前财产全额出资在婚后购置房屋且产权登记在己方名下的,此为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上的转化,不影响财产性质,该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以其婚前财产全额出资在婚后购置房屋且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或对方名下的,或者夫妻以一方婚前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混合出资在婚后购置房屋的,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