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和识别“套路贷”

2018-11-06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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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概要:

2018年11月5日晚7点,振邦所全体律师齐聚会议室,学习并探讨了由宣黎坪实习律师主讲的《如何认定和识别“套路贷”》相关内容。 ...

2018年11月5日晚7点,振邦所全体律师齐聚会议室,学习并探讨了由宣黎坪实习律师主讲的《如何认定和识别“套路贷”》相关内容。

一、“套路贷”的概念

“套路贷”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术语和业务名词,其实质和典型特征是放贷一方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帐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帐”等方式,采用欺骗、胁迫、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侵害受害财物。

更具体而言,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行业规矩”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或者与被害人进行相关口头约定,制造资金给付凭证或证据,制造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偿还”虚高借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进而通过讨债或者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各种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

二、“套路贷”的表现形式

(一)实际收到的借贷金额少于借条、借款合同等约定的借贷金额。

(二)后续承担的违约金、利息、还款金额等远超想象。

(三)应“套路贷”所谓“债权人”的要求,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继续被下一个“套路贷”团伙继续“套路”,导致借贷的“雪球越滚越大”。

对于第一种表现形式,“套路贷”的行为人往往通过制造“银行进账流水单”的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制造受害人实际借到高额借款的假象。在银行款项进账后,再要求受害人将款项全额取出,并以收取所谓保证金、服务费、中介费或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再将相关款项从受害人手中收回。且在收回以上款项时,不向受害人交付收据、合同等证据材料。其结果是,整个过程中形成的证据制造了受害人负有高额债务的假象,对受害人极为不利。

对于第二种表现形式,往往通过约定高额违约金的方式实现,并且在受害人主动要求还款时,“套路贷”的行为人以躲避、拒不收款、故意制造违约事由等方式拖延时间,尽量扩大受害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并通过各种方式将相关证据进行固定。在时机成熟时,“套路贷”的实施者在以法院起诉、公安机关报案、暴力催债等方式要求受害人偿还债务。其结果是,相关证据造成了受害人需承担巨额违约责任的假象,暴力催债给受害人形成巨大的心理压力。

对于第三种表现形式,可归结为“套路贷”上的“套路贷”,即通过循环往复“套路”受害人的方式让受害人越陷越深。

案例:[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1刑初919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刑终165号]

(四)司法实践中尽管很多借款人称遭遇“套路贷”,但难获法院支持。

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未发现合同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借款人未因涉嫌“套路贷”犯罪被立案调查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借款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款属于“套路贷”的,对借款人关于民间借贷涉嫌刑事犯罪应当无效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4763号]

三、认定“套路贷”的相关规定

1、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

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公通字[2018]25号)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沪公通[2017]71号)

四、“套路贷”中的法律空间

(一)被告

(二)被害人

(三)法顾单位

民营企业的企业主因为资金困难甚至资金并不困难的情况下,被人(往往是具有黑社会性质背景的犯罪团伙)强迫参与民间借贷,被迫接受苛刻条件,通过强制办理执行公证、利滚利、转条、威逼利诱等各种可能的手段和方法,将受害的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们身上的血榨干取尽。太多企业家因此家破人亡、走投无路。这个时候律师就要发挥自己的作用,帮助规避“套路贷”。

1、对借贷过程、相关法律文件等内容进行审核,并提出专业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见。

2、帮助当事人牢固树立“收款有收据”的意识,及时固定保存相关证据。对于付款后不提供相关收据的要求,应明确予以拒绝或者要求以银行转让的方式实现,并在转账时注明款项的用途。

3、如果已经被“套路贷”,应首先确保当事人的人身安全,避免与“套路贷”的行为人单独接触。对于实施“套路贷”的行为人从事的威胁、勒索、收取高额利息及违约金的行为,应积极向公安机关寻求援助。

4、帮助当事人尽量选择直接规范的金融机构进行融资。选择规范的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是避免被“套路贷”的重要举措。在选择规范的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时,应直接与金融机构接洽,避免与各种各种的“资本掮客”“项目掮客”接触或通过他们向金融机构借款。以此防止在融资中间环节被“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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