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问题
2018-11-28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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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概要:
2018年11月26日晚7点,振邦所全体律师齐聚会议室,学习并探讨了由毛炬东律师主讲的《管辖权》相关内容。
2018年11月26日晚7点,振邦所全体律师齐聚会议室,学习并探讨了由毛炬东律师主讲的《管辖权》相关内容。
案例一
2016年8月,甲(系个人)与乙公司(属于山东德州地区)签订一份弱电智能化系统(智慧)工程承包意向书,约定由甲承建乙公司名下一个商业城的弱电智能化系统(智慧)工程。甲按意向书约定向乙公司交付了80万元的业务信用金。2017年底,因工程未开工,经双方协商,乙公司同意在2018年5月底退还80万元的信用金,并约定了管辖法院,由湖州市长兴县人民法院管辖。后来乙公司没有返还保证金,诉至法院。
问题:双方的约定管辖是否有效,可否由长兴县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二
2013年底,甲公司(诸暨)与乙公司(江苏)签订一份机器设备买卖合同,约定价款为400万元,甲公司按约交付了预付款200万元,乙公司也按约将上述设备运至甲公司处,但经多次调试,设备未能生产出合格产品。2018年7月,鉴于以上情况,甲公司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设备由乙公司自行拆除运回,并要求返还200万元预付款。后乙公司未返还预付款,诉至法院。
问题:一、由哪个法院管辖?
二、如何理解民诉法司法解释“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
案例三
甲(诸暨人)向乙(安徽人)借款30万元,由丙(江苏人)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到期后,甲未还款。乙只想向法院起诉丙,不想起诉甲。
问题:乙应该向哪地法院起诉,由哪个法院管辖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