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分割要点研讨

2019-03-05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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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概要:

2019年3月4日晚7点,振邦所全体律师齐聚会议室,继续学习并探讨了由赵嘉琪律师主讲的《离婚房产分割要点研讨》相关内容。 ...

2019年3月4日晚7点,振邦所全体律师齐聚会议室,继续学习并探讨了由赵嘉琪律师主讲的《离婚房产分割要点研讨》相关内容。

第一部分 房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主要情形

1. 无论婚前婚后,用个人财产买房,房产登记在己方名下并用个人财产还清贷款的,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七、夫妻一方于婚前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全部价款,房屋产权于婚后登记在该方名下,房屋性质如何认定?

答:夫妻一方于婚前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全部价款,产权于婚后登记在该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八、夫妻一方以其婚前财产出资在婚后购置房屋,房屋性质如何认定?

答:夫妻一方以其婚前财产全额出资在婚后购置房屋且产权登记在己方名下的,此为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上的转化,不影响财产性质,该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讨论:婚前房子,无贷款,婚后卖出。卖了500万又花500万买新房,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仍属个人。卖了600万花了500万买房登记在己方名下、100万存银行,100万存款的性质?(资金流动性、混同)

2.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该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子女的赠与,应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十一、婚后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能否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其适用的前提条件是一方父母支付全部款项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婚后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其余款项由夫妻共同支付,不动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一方父母的出资额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两个特征

常态

例外

婚后取得无论双方列明

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列明并父母全额出资

双方列明无论婚前婚后

夫妻共同财产

婚内财产约定

情形:婚内财产约定赠与个人一半产权,但并未予以变更登记?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十二、夫妻双方约定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离婚时,一方主张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其有权撤销赠与;另一方则主张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对此应如何处理?

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表明夫妻间赠与关系应受《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规定的调整。夫妻双方约定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赠与方主张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处理的,可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186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187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部分 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要处理原则

1. 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则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对应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补偿具体计算方法:计算共同还贷部分在购房成本中的占比,再乘以房屋现值

(购房成本:房价、契税、中介费、装修、已经归还贷款部分的利息,支出的成本都算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6)

九、《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的婚后共同还贷支付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该补偿数额如何计算?

答:补偿数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婚后还贷本息总额÷(购买时房价+应还贷款利息总额)]×离婚时房价÷2。如在个案中,计算所得补偿数额明显低于婚后还贷本息总额半数的,应在上述计算方式的基础上,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结合案件实际合理确定补偿数额。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明确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的通知》(2014)

审判实践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计算房屋补偿时,存在计算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为统一裁判尺度,现将计算标准予以明确,供大家在审判中参考。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时,应当查明婚前签订合同支付首付款、银行贷款及还贷、产权登记、夫妻共同支付款项、财产增值、尚未归还贷款情况。

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房屋补偿的计算公式为: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

房屋评估现值以法院委托时确定的时间为准,对房贷的计算标准可通过当事人提供、向各银行查询及通过互联网查询等方式了解。

上述计算标准是离婚时夫妻分割财产的基准,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案件情况,综合考虑购房与结婚时间、为购房支付的税费等各项支出、妇女及子女权益等多种因素,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酌情判定补偿数额。

《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吴晓芳

2.无论婚前婚后及出资情况,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指没有私下约定的情况下

3.婚前一方出资,房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八、夫妻一方以其婚前财产出资在婚后购置房屋,房屋性质如何认定?

答:···夫妻一方以其婚前财产全额出资在婚后购置房屋且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或对方名下的,或者夫妻以一方婚前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混合出资在婚后购置房屋的,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产权房,无论登记为夫妻双方或一方,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5.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买房,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十一、婚后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能否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其适用的前提条件是一方父母支付全部款项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婚后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其余款项由夫妻共同支付,不动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一方父母的出资额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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