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征求意见稿)

2019-03-26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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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概要: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债权人权利行使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

特别提示:
1、标有※号的为对标世行相关条款;
2、本稿件仅为征求意见稿电子版,全文内容以最高院发布的版本为准。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债权人权利行使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破产受理前费用问题】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参照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诉讼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第二条【破产受理后的融资】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管理人或自行管理的债务人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债权人主张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作为共益债务优先请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清偿不得影响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物权。
管理人或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为前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在破产程序前己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债权人主张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受理后的滞纳金申报处理】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仍继续计算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四条【保证人破产时的债权申报】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可以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
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第五条【债务人、保证人破产时的债权申报】债务人、保证人同时破产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
债权人先从债务人处获得清偿的,应相应调整其对保证人的债权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债权人先从保证人处获得清偿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向债务人行使求偿权,要求债务人将债权人应得的相应清偿部分转付给保证人。 
第六条【债权申报的登记审查】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所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详尽记载申报人的姓名、单位、代理人、申报债权额、担保情况、证据、联系方式等事项,形成债权申报登记册。
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债权的性质、数额、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权表、债权申报登记册及债权申报材料在破产期间由管理人保管,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职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查阅。 
第七条【有执行名义债权的审查处理】己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
管理人认为债权人据以申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诉讼、仲裁或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文书的形式虚构债权债务的,有权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撤销生效法律文书,重新确定债权;或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第八条【债权确认诉讼的提起】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
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程序前订立有效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第九条【债权确认诉讼的当事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其他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债务人起诉的,由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如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债务人的股东可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相关诉讼费用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清偿。
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本人债权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将债务人列为被告,其他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债务人参加诉讼的,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进行诉讼。 
※第十条【债权人知情权】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财产状况报告、管理人决定的债务人支出等经营和财务信息,以及债务人涉诉情况等信息资料。上述信息资料涉及商业秘密,债权人确因参与破产程序需要查阅的,应当签署保密协议。管理人或自行管理的债务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其提供。 
第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表决方式】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三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时,权益因重整计划草案受到影响或损害的债权人或股东,有权参加表决:权益未受到影响或损害的债权人或股东,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如因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出席人数与代表的债权总额不足,债权人会议所表决的事项无法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表决通过的,可以提交人民法院裁定是否通过。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撤销】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债权人会议召开违反法定程序;
(二)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违反法定程序:
(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内容违法,或者剥夺债权人合法权益和平等受偿机会;
(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超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部分事项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债权人会议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债权人申请撤销的期限自债权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算。 
第十三条【对债权人委员会的授权】债权人会议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委托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五项规定的债权人会议职权。但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概括性授权,委托其行使债权人会议所有职权。 
第十四条【债权人委员会行使职权的规范】债权人委员会决定所议事项应获得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并作成议事记录。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对所议事项的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记录中载明。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职权应当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以适当的方式向债权人会议及时汇报工作,并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 
※第十五条【重大财产处分行为】管理人处分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事先报经人民法院许可。
管理人实施处分前,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提前十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管理人对处分行为作出相应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依据。
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拒绝纠正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债权人会议尚未就管理人的处分行为形成方案决议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决议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实施财产处分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应当责令管理人停止财产处分行为,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交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适用规则】本规定实施前本院发布的有关企业破产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不再适用。

(本文转载自“图解破产”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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