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

2019-06-19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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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概要:

2019年6月17日晚7点,振邦所全体律师齐聚会议室,学习并探讨了由章海霞实习律师主讲的《浅析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 ...

2019年6月17日晚7点,振邦所全体律师齐聚会议室,学习并探讨了由章海霞实习律师主讲的《浅析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通俗的讲就是“权利不用,过期作废”。在私权利领域中,法律处于睡眠状态,即所谓,不告不理。你不去找他,他不会理你。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就要积极主动的去叫醒睡觉的法官。

案例:

一、2012年2月3日,甲向乙借款5万元,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期一年。但借款到期之日,甲仍未向乙归还该笔借款。乙于2016年2月15日向法院起诉,主张甲向自己归还该笔借款。

二、2012年2月3日,甲向乙借款5万元,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还款日期。但借款到期之日,甲仍未向乙归还该笔借款。乙于2016年2月15日向法院起诉,主张甲向自己归还该笔借款。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时效期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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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计算

1、3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及义务人之日起算。

2、20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从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3、几种常见的具体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时间:

(1)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期限到来起算。

(2)有履行期限的请求权,从履行期到来起算。

(3)无履行期的请求权,从权利人可行使权利之时起算。(3年普通时效期间应当从债权人要求履行之次日起算)

(4)标的为不作为的请求权,从义务人有违反行为之时起算。

(5)因违约行为而发生的强制实际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从违约行为成立之时起算。

(6)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有侵害行为并知道加害人姓名住址之时起算。

(7)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债务人之时起算。

(8)因无因管理发生的请求权,管理人对本人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因不当无因管理发生的本人对管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从本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4、如果权利人只知道权利受侵害而不知道加害人,或者未规定履行期的债权长期不要求履行,那么应该从该权利成立之日起计算20年长期时效期间。

5、对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6、未成年人受性侵害的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二、诉讼时效届满的效力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1、义务人因此享有抗辩权,可以据此对抗权利人的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指对债务作出承认或者表示愿意履行的意思或者为债务提供担保。

义务人自愿履行指义务人已实际履行义务,如已交货、已付款。

三、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时效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即时效只能由当事人主张而不能由法庭主动援用。同时,法院也不得主动审查诉讼时效期间是否经过以及不得就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进行释明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1、诉讼时效中止指在时效期间行将完成之际,有与权利人无关的事由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其请求权,法律为保护权利人而使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事由消灭后继续计算。

2、“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是指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时效期间须满6个月,时效期间才能终止。也就是说,继续计算的时效期间如果不够6个月,必须延长到满6个月。

五、诉讼时效中断

第一百九十五条: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指在有法定事由发生时,此前已经计算的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中断原因不同而不同:

(1)属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调解或者向有关机构或者机关要求保护民事权利等原因而致中断的,应从判决、裁定、裁决或调解协议生效或者有关机关或机构作出决定之时起,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2)属于以其他方式主张权利的或者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亦应从中断原因发生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其他问题

1、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2、诉讼时效的强行性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1)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是强行性规定,绝对不得变更。

(2)“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是指当事人预先不能放弃,但事后放弃时效利益的意思表示有效。

(3)时效利益放弃的构成要件:其一,需于时效完成后为之,时效完成前,不得预先放弃。其二,放弃人须有行为能力。其三,时效的放弃,须由对时效完成所生利益有处分权的人,即债务人及其继承人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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