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救济制度浅析

2019-07-29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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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概要:

2019年7月22日晚7点,振邦所全体律师齐聚会议室,学习并探讨了由赵嘉琪律师主讲的《案外人救济制度浅析》。

2019年7月22日晚7点,振邦所全体律师齐聚会议室,学习并探讨了由赵嘉琪律师主讲的《案外人救济制度浅析》。

案外人救济制度包括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三种类型。第三人撤销之诉是2012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制度,2015 年民诉法解释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具体程序、处理结果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那么,三种制度程序到底如何衔接?笔者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背景切入,比较三制度的各自程序异同,把握三制度的程序衔接问题。

基础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一、2012年民诉法修订增加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背景

在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侵害案外第三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修改前民事诉讼法中对第三人权益的保护有: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第三人执行异议制度、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

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不能满足其因未能参加诉讼而利益受损的正当程序要求,因为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往往不知道诉讼存在,尤其是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自认等诉讼方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更是很难为第三人所知。法院也较难明确哪些人属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亦无法通知其参加诉讼。

执行异议制度设立目的在于排除对特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以避免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诉讼结果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是确认判决或者形成判决,或者虽然是给付判决但未进入到执行程序的,第三人利益则可能因判决或者因案件不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而诉求无门。

2007年《民事诉讼法》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以[2008]14号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监解释》),该解释第五条赋予了案外人申请再审权,自此后法院允许案外人申请再审。这种方式并没有强调案件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但是案外人仅能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各种权利,且无法另诉解决的,才能申请再审。2012年,《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确立了新的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将案外人申请再审限定在“执行过程中”,并以执行异议为前置程序,第三人能够启动再审程序对权利进行保护的,只能是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一些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案外人权利的案件,由于没有进入执行程序,案外人无法依据民事诉讼法上述规定保护自己的权利,单独提起诉讼也无法解决生效裁判文书的问题,往往不了了之。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针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损害未参加原审理程序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赋予该案外第三人提起诉讼以撤销或者变更生效裁判保护自己权益的诉讼程序。它是一种特殊的程序,它以撤销或者变更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为目的,以救济未参加诉讼的原诉第三人的权益为功能,与审判监督程序具有较多相似的法律价值和功能。

二、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比较


案外人申请再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

主体

资格

对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案外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

(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前提条件

不服执行异议裁定

不服执行异议裁定


提出时间

 

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

 

 

管辖法院

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

受理条件

1、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2、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原执行是否中止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明确不予受理情形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处理结果

维持、改判、撤销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一)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二)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三)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对前款规定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程序衔接问题

(一)未启动执行异议程序:只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二)先提起执行异议程序,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

1.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2.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1.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1)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2)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2.第三人再提起执行异议程序,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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