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担法定代表人,挂名者或成“背锅侠”

2019-09-18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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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当“挂名”法定代表人有哪些风险呢?

【案例】因X公司老板李某承诺支付一定费用,张先生遂同意挂名做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X公司经营不佳,无故拖欠职工工资且对外欠款高达千万,供应商及职工纷纷起诉、申请劳动仲裁,公司皆败诉。此时,X公司老板李某去向不明。执行过程中,由于X公司已丧失履行能力,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资产。执行法官遂对X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先生采取罚款、拘留措施。

通过上述案例,可见表面风光的法定代表人,也隐藏着诸多法律风险。那么,当“挂名”法定代表人有哪些风险呢?

一、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损失赔偿责任

因法定代表人故意或过失而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就该损失向法定代表人主张赔偿责任。我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也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公司的损失是由于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而造成的,即使是法定代表人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在公司对外承担相关责任后,公司也有权就其损失要求法定代表人予以赔偿。


(二)法定代表人违反忠实义务所得归公司

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同时规定违反忠实义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因此,如果公司董事、经理同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存在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或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或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或擅自披露公司秘密,或存在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则该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所获取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二、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


(一)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此外,我国相关法律还规定了法定代表人的其他行政责任,如消防责任、安全生产责任,等等。

三、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

一般而言,对于公司或企业从事的犯罪行为,应由公司或企业法人承担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并不因此而直接承担刑事责任。但在我国《刑法》规定的个别罪名中,除了对单位进行刑事追究外,还可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上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具体范围,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但是司法实务中通常将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认定为属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据此判决法定代表人对公司或企业的行为亦应承担刑事责任,罪名主要涉及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等。

四、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采取的强制措施

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被申请强制执行或欠缴税款时,在特定情形下,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一)执行程序中的限制出境及限制消费

按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如果为单位且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或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或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或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或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二)破产程序中的配合义务

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法定代表人未经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此外,在破产程序中,法定代表人还应承担相应义务,如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三)税务调查程序中的限制出境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为此,我们建议:

第一,尽量避免成为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实际并不是那么有“权力”,反而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第二,如果已经担任了公司法定代表人,避免违反公司章程导致法律责任,务必遵守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第三,避免违反公司法规定忠实、勤勉义务而导致赔偿责任。如涉及担保、借贷、投资、重要合同等事项皆应当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做出决议以防范风险。

第四,建立完善公司风险控制制度,防范风险。其一,应当对公司财务制度、销售及采购制度、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印章管理等重要业务内容制定详细合法的制度、流程。其二,建议公司聘请法律顾问,由其对公司的制度及合同审查把关。其三,对董监高、及其他重要岗位职员定期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员工法律意识,预防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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