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那些事儿(一)
2019-09-25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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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相信,几年前“破产”一词在许多人眼中都是避之不及的,对于债权人而言债务人破产意味着自己的应收款将打水漂了,对于债务人而言破产就意味着一生的心血付之东流。但是随着近几年《企业破产法》的推广与宣传,加之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不断推动僵尸企业的处置,而今年工信部等十三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 ...
笔者相信,几年前“破产”一词在许多人眼中都是避之不及的,对于债权人而言债务人破产意味着自己的应收款将打水漂了,对于债务人而言破产就意味着一生的心血付之东流。但是随着近几年《企业破产法》的推广与宣传,加之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不断推动僵尸企业的处置,而今年工信部等十三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一文,使得破产程序变得市场化、常态化,人们不再“谈破色变”。债务人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实现破产保护,债权人亦可通过破产程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那么对于债权人而言申请破产到底要如何做呢?接下来,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债权人如何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破产申请的前置条件
首先,需要和大家明确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我们都能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之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根据条文理解,破产的原因为两种: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那么具体而言如何来判断符合上述条文中的情形呢?
首先对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下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之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其次对于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三条之规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最后对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根据第四条的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我国目前的破产法体系,债权人想要提交破产申请的同时必须要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债务人企业具备破产原因。而债权人申请来说,在两种破产原因中,其想要提供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证据是有极大的难度,因此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选择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才是正确的途径。根据笔者的实践经验债权人申请需要准备以下的材料:
一、破产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同时应当附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即身份证复印件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属于合法的民事债权,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具有金钱或财产给付内容,债权人的债权必须确定、无争议。债权所主张债权若存在争议,债权人不能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而应当首先通过审判程序解决争议。因此对于这一条,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即是人民法院所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对于这一条,根据司法解释一规定的四种情形中,对于债权人而言最容易做到的就是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即我们实践中经常可以看见的人民法院出具的终结执行的裁定书。
破产申请到裁定受理的流程
对于破产程序,笔者特别想说的是大家不应当去厌恶它害怕它,反而应该去更加的了解它。只有当你真正的了解了破产程序后,你才能在其中更好的保护自身的权益,在某些情形下你更是能够利用破产程序来实现你的债权,达到执行程序所不能达到的效果。